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政府举办的全市普通(综合)高中收费将执行新的标准。经价格听证和市政府同意,这一高中收费新标准昨天正式向社会公布。 据市物价局介绍,本次收费调整规范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进行。全市普通高中学费调整后的新标准具体见附表一。综合高中第一、第二学年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第三学年分班后分别按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省重点综合高中按同等级省重点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执行。学费调整后,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对已在校的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至学生毕业。 代管费此次继续按照“管项目、定限额、事先审定、事后审核、分学期预收、按学年结算”的管理办法执行。鉴于课本费支出有所增加,此次适当调整代管费中课本费的限额标准。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市区普通高中代管费和分项限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各县(市)普通高中代管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学校应根据课本费(含辅导教材费和配套作业费)、音像教材费(仅限于省教育局审定的音像教材)、作业本费、讲义费、班会费等5项内容,单独列账。学期结束时公布账目,并向学生家长出具开支清单。学校必须严格控制代管费列支范围,不得超范围列支和突破分项限额标准。如确有特殊原因需突破限额的,学校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此次高中收费调整对学校的各类代办代收费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学生校服采购要统一招标,学生购买校服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学生保险也应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由学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学校及教师一律不准代办学生保险,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参加保险。柴火费标准及成本也要从严控制,学校除向在校蒸饭的学生收取柴火费外,不得向其他不蒸饭的学生收取柴火费。柴火费要在开学前报物价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收取。校办刊物、征订报刊、校牌、学生证和毕业证等费用不得在代管费中列支或向学生分摊。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部门代办面向学生的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推销各类商品,不得购买代管费列支项目规定以外的学习用品和省规定统一采购外的活动用品等。 根据昨天公布的收费新标准规定,市区普通高中住宿费统一为每生每学期15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住宿费另由学校报有关部门审批。各县(市)的学生住宿费由当地确定。同时为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就学,学校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学费收入总额的10%用于对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补助及对优秀学生的奖励。 在新收费标准公布的同时,我市也重申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的相关要求。学校必须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规定,做到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如实填发《收费报告单》。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必须按学期在开学时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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