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障部:今年起单位招工均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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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7年起,中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劳动保障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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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1-15 10: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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