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7月14日开始正式施行。这预示着“关注企业”时代已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新政效应
结汇周期延长一两天
《办法》实施前,国家对外贸企业实行“关注企业”制度。国家外汇监管部门在每年9月对各外贸企业的报关、合同、收结汇情况进行抽查,如果存在问题,该企业将被列入“关注企业”名单。一年内该企业的每一项收结汇账目都将处于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如果各方面显示正常,该企业将享有一年时间的自由收结汇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部分企业会钻这一空子,利用一年的免关注期,采取少报多收的办法规避国家外汇监管。
《办法》的出台,旨在完善企业货物贸易出口收汇管理,实现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是把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保证各个环节的客观性。
新规定的实施对许多外贸企业带来了明显的影响。“以前当天可以取到的外汇,现在要隔天或隔两天才能拿到。”义乌一家小型充气玩具企业业主冯先生说,他的产品多销往欧美、中东等地,一年外汇额折合成人民币约2000万元。由于程序变得更加严格,收结汇时间比以前延迟了1~2天。冯先生坦言,《办法》实施后,公司到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的程序繁琐了许多,对公司的资金运转有一定影响。
当前银根紧缩、汇率不稳,大多数企业都希望在最短时间内拿到外汇。为此,相关政府部门和银行有关人员建议,为节省办事时间,各企业对《办法》中规定的程序需有全面透彻的了解。
《办法》规定,企业办理收结汇手续的程序基本为:出口货款到账后,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向银行申报资金交易性质,以便银行准确地将资金划入对应账户;待核查账户内的资金需要结汇或划出时,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银行必须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核注其相应贸易类别的可收汇额后,方可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来料加工项下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除提供上述凭证和IC卡外,还需向银行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IC卡、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应对新政
措施合理可缓现金压力
针对收结汇新政,银行业人士就如何缓减现金流压力给相关企业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尽快熟悉新政内容,有针对性地处理不同贸易类别下收汇核注的方法,使出口报关单与外汇局出口预收货款数据保持一致。
其次,企业平时就应作好所需现金准备,利用提高出口货物预收款比例、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如采用人民币结算)等办法降低新政带来的结汇风险。
再次,对现有合同和外汇债权债务进行详细梳理,针对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收结汇工作,和金融部门加强联系,避免出现更长的结汇时间差。
另外,相关企业还可利用银行自身的业务缓解现金流压力。银行界人士说,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后,还可以把该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银行,或者把货运单据质押给银行,借此获取银行资金,完成现金流压力的转嫁程序。
新政四大相关变化
企业应予以关注
A 设立“待核查账户”
《办法》规定,从7月14日起,所有货物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都要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简称“待核查账户”)。
如果企业已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则持整套开户资料到开户行开立“待核查账户”即可;如果企业未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则应尽早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金华市外汇管理局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登记备案手续,到相关银办理开户手续。
B 办理电子口岸卡
企业所有“待核查账户”中的款项,都要经开户银行在海关电子口岸“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简称“核查系统”)中进行分类核对和核减后,才能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要退汇,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核减后退回。
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如果企业没有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应尽快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杭州分中心办理。
C 尽早进行款项确认
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的款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规定:银行不得自行冲账,必须由企业提供外汇管理局“核准件”方能变更。为此,入账前对款项进行确认显得尤为重要。
据了解,目前款项确认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量确认。该方法入账快,适用于收入款项性质比较单一的企业。二是逐笔确认。该方法的优点在于准确性高,适用于收入款项性质比较多的企业。各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款项确认。
汇入汇款项下,银行无法判断汇入款项性质。因而,未确认款项性质前汇款不能入账。如果未及时确认,容易造成银行大量挂账,不停催认,企业也会因此耽误用汇,或造成汇率受损、利息受损等影响。
银行方面提醒,企业收结汇经办人员最好能提供确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便于银行及时告知相关信息。
D 可上网核查账户信息
目前,大多数银行针对《办法》新设了网上银行服务功能。相关企业可用特定的“待核查账户”及密码登陆网上银行银企对账系统,查询相关账户的余额信息和各类业务项下的可收汇额。这个办法将为银企双方省去许多程序。当然,相关企业也可以电话咨询银行,或亲自去银行了解具体信息。
7类特殊情况
分别对应处理
记者从中国银行义乌支行等金融机构了解到,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存在以下7类特殊情况,办理收结汇时应分别对应处理:
一、如果货物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口报关,而收汇于2008年7月14日以后才能收到,企业需先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等手续,然后凭外汇管理局的处理意见到相关银行办理业务。
二、如果企业已入“待核查账户”的款项需要退回,则需凭外汇局的冲减核销证明,才可到银行办理相关退回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只有出口收汇项下款项才能入账。如果为预收货款或错汇款,银行一般会直接从待核查账户中支付,不核减“核查系统”中的限额。如果已出口报关,在待核查账户中的款项支付时需核减,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付或购汇汇出时不需要核减。
三、无货物报关项下,办理收结汇时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IC卡和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四、贸易融资问题。在提供贸易融资服务时即放款进入“待核查账户”,登陆核查系统核注后即可结汇或划出。境外收汇还款时直接用于偿还贷款,不进入核查账户。
五、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收汇。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浙江省为20%)的,除提交规定的单证外,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过期报关单。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由外汇局处理决定。
七、贸易项下收汇款全都要先入“待核查账户”,待企业提供说明及相关凭证后才能结汇或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汇率上要受损失、耽误用汇。
义乌外经贸局工作人员建议,企业在与外商谈判时,应尽可能提高预收款的比例,以便降低企业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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