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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宗[2008]3

 

关于在我市宗教界开展“创平安场所 、 建和睦宗教”

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宗局、市级各宗教团体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引导宗教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宗教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平安场所,建和睦宗教”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在全市宗教界开展“创平安场所 、建和睦宗教”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载体,是管根本、管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稳定、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效途径,也是宗教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开创新局面的需要。旨在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宗教教职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引导信教群众为金华市的经济、社会又稳又快发展多做贡献。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有关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全市宗教界深入开展“创平安场所、建和睦宗教”活动,进一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有序活动,努力引导我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宗教工作氛围,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三、工作目标

开展“创平安场所,建和睦宗教”活动,要坚持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通过创建活动,实现“四个和谐”,即:宗教及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的规范和谐、宗教及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和谐、宗教及宗教活动场所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宗教及宗教活动场所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成立市“创平安场所,建和睦宗教”活动领导小组:

  长:张世元  金华市民宗局局长

副组长:王景荣  金华市民宗局副局长

            洪民权  金华市民宗局局长助理    

  员:祁晓红  金华市民宗局处长

            吴卫新  金华市民宗局

                婺城区民宗局局长

            曹淑花  金东区民宗局局长

            杨炳岁  兰溪市民宗局局长

                义乌市民宗局局长

            朱洪淼  东阳市民宗局局长

            王妙央  永康市民宗局副局长

            楼基坪  浦江县民宗局局长

蓝淑芬  武义县民宗局局长

张蓄芳  磐安县民宗局局长

胡贤清  金华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主席

徐耀进  金华市基督教协会会长

郭慕天  金华市天主教爱国会主任

释圣修  金华市佛教协会会长

施清纯  金华市道教协会会长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平安场所,建和睦宗教活动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华市民宗局,由吴卫新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五、活动内容及标准

(一)“平安场所”的内容及标准:

  1、组织完善
    
1)民主管理组织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2)民主管理组织经过民宗部门备案。

3)民主管理组织人员名单及分工上墙公布。

  4)重大事务、教务、财务等事项由民主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有文字记录。

5)健全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制。

6)在宗教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所在地民宗部门监督电话。

2、制度健全

    1)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学习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教务活动管理制度(含:人员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治安和消防、卫生防疫、环境和文物保护等)。做到统一制式、上墙公布,接受信教群众监督。

2)有公章、印鉴管理办法,使用规范。

     3)有专人、专柜负责管理档案,档案资料保存完好,借阅、使用、交接等规范有序。

3、活动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违纪活动。

     2)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并在场所明显位置公布。

     3)教务活动年度有总安排,每月有活动计划表。

     4)讲经布道内容必须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5)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要有文字记录。

     6)建立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基本情况登记簿。宗教教职人员必须到宗教管理部门进行合法备案。

     7)有固定的宣传公告栏。

     8)有宗教活动场所内人员活动注意事项。

     9)建有外来人员来访登记册。

     10)财务公开,帐目日清月结。财务管理、票据报销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票由所在地民宗部门统一监制;配备有会计、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无公款私存现象,每半年通过公告栏公布一次较为详细的账目。

    11)通常宗教活动不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12)大型宗教活动和非通常宗教活动应报民宗部门审批备案。

13)重大宗教活动和突发事件有处置预案。

4、服务社会

 1)在讲经布道时经常有爱国爱教和为社会做贡献的内容。

2)在宣传栏内经常有科学技术知识和引导信徒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信息的宣传内容。

   3)经济条件好的宗教活动场所能够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5、环境优美

     1)场所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2)院内无垃圾、杂草,物品、车辆摆放整齐。墙壁干净整洁,无乱写乱划现象,电线整齐安全。窗明几净,门窗玻璃无破损。宗教活动设施摆放整齐、卫生整洁。

     3)场所内无“四害”,厕所经常消毒,无蚊蝇。

     4)有防火、防盗措施,无安全隐患,门卫、值班制度坚持良好。

     5)有消防设备,并能坚持定期检查更新,场所教职人员及工作人员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有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符合消防部门验收标准。

     6)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着装整洁,用语文明,精神面貌良好。

     7)绿化优美,在显著位置设有保护环境告示牌。

(二)“和睦宗教”的内容及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把爱国、爱教、爱家乡的思想融入到具体教会活动中,融入到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中,融入到行善好施、团结友爱,为社会多做好事的具体行动中。

2、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遵守本协会章程,并能模范执行,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开展工作;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大事集体研究,小事各负其责;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不搞教派纷争,不搞无原则纠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办理宗教事务公开、公正、公平。    

3、积极宣传、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宗教教务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与境外宗教团体或代表性人士开展交流活动能严格遵守有关纪律。

4、积极维护宗教和睦。既要维护本宗教内部团结,又要维护宗教间的友好团结,不搞教派纷争,不另立新教派。

5、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宗教事务管理。推行民主办教,实行宗教场所规范化管理;广泛开展对信教群众的法规政策教育,有计划地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培养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力量;切实搞好寺观教堂自身建设,各寺观教堂要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   

6、依法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通过合法渠道向政府反映宗教界的意愿。在发生涉及宗教纠纷的事件时,积极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工作,主动化解矛盾,不参与、不支持、不组织集体上访,不声援、不串联、不散发传单,不在互联网和大众传媒上炒作。积极抵制和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发现非法、违法活动第一时间向当地民宗部门报告。

7、积极开展解经、讲经活动。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内容,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应积极参与当地的“三个文明”建设,为建设和谐金华、平安金华做贡献。

六、方法步骤

“创平安场所,建和睦宗教”活动,要立足实际,分步推进,解决问题,突出实效。具体按四个阶段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420日前)。召开全市民宗局长会议进行部署,再由各县(市、区)进行全面发动,使全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入了解创建活动的意义、目标和内容,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二)工作准备阶段(2008520日前)。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细化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标准;各县(市、区)民宗局、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有效的创建工作机制。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810月底前)。各县(市、区)民宗局、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本通知精神和自身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创建活动。要对照各项标准,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务求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12月底前)。市民宗局对各县(市、区)民宗局和市级各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创建工作开展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

七、措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宗局、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要提高对创建活动的认识,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创建活动工作机制,制定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细则,统一思想,注重引导,群策群力做好创建工作。

(二)加强统筹指导。县(市、区)民宗局、宗教团体要按照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把握正确导向,加强统筹指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

(三)营造创建氛围。各宗教团体、市级各宗教活动场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大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唱响和谐主旋律,努力营造积极主动、争先恐后搞创建的良好氛围。

(四)确保活动效果。开展“创平安场所,建和睦宗教”活动既是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的统一要求,更是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客观需求;既是全市当前宗教工作的重点,又是未来全市宗教工作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各县(市、区)民宗局、市级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要引起足够重视,协调并指导宗教界积极投身到创建活动中,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八、总结表彰

(一)按照统一标准、综合评比、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依据本通知中“创平安场所,建和睦宗教”的具体标准,各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要进行认真自查,做好迎检准备,对未达标的部分要及时整改。

(二)县(市、区)民宗局负责对所属各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初步检查评比,考评结果报市民宗局,由市民宗局复查验收。

(三)市民宗局将对全市各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考核评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金华市 “创平安场所、建和睦宗教”活动先进单位。

(四)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0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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