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金东、金西开发区建设局,市属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引导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的先进示范作用,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房发〔2005〕2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我局将开展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工作。对经考评验收达到规定条件的项目,由我局授予“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1.5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70%以上。
2.申报市级物业管理示范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须在6个月以上。
3.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按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各地在推荐评选项目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对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称号的项目,今后每年进行一次复验,各地要认真做好已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清理和复查工作,并将清理和复查结果定期上报我局。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起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要督促其整改或提出撤消原称号的意见上报我局,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复查验收或抽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撤消原称号。
五、申报材料
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1.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标申报表(一式两份),文字内容要求打印;
2.项目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3.物业服务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
5.项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项目物业管理获奖证明;
7.拟申报省级示范项目的报告。
六、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将推荐项目的名单及申报资料上报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处,市本级项目于每年4月15日前直接将申报资料报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处。2008年申报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请于5月10日前报送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处。
联系地址:金华市雅苑路118号(市政府北门对面环球商务大厦A座615室),电话:82064611。
附件:1.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
及评分细则
2.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申报表
(详见金华市建设局网站www.jhjsj.gov.cn)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