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局、会),市区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贯彻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精神,做好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转交金华市房地产业协会办理。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