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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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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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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楼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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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246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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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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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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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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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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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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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能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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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行政中心文化窗口受理→艺术处处长审核→文化窗口告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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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申请书;(2)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演出设备清单; (6)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②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③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④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②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③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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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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