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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及变更台标、台名、节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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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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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方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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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246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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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及市本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符合办广播电视台(站)的乡镇、大型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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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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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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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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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三十条;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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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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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行政中心文化窗口受理→广电处专职人员复审(现场踏勘)→处长再审→局分管领导审定→报省广电局审核→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文化窗口告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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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5)筹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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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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