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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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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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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方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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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246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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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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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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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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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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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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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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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行政中心文化窗口受理→广电处专职人员复审(现场踏勘)→处长再审→局分管领导审定→报省广电局审批→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文化窗口告 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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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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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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