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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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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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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方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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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9-8246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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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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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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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2、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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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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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国务院令第228号令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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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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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行政中心文化窗口受理→广电处专职人员复审(现场踏勘) →处长再审 →局分管领导审定→报省广电局审批→文化窗口告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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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4)主要人员材料: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b、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6)办公场地证明;(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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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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