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木材传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质量,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动函〔2008〕620号),文件中对进口木材作出明确要求。
文件要求进口原木必须随附植物检疫证书,并保证货证相符,发现证书不符或涉嫌假冒等情况的将不予受理报检,并上报质检总局。同时文件还规定,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木材必须实施批批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允许销售使用。对来自松材线虫疫区(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葡萄牙、日本、韩国)的针叶木,进口后须进行有效的热处理后才能调运和销售,以防松材线虫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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