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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及文号 |
原文件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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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金政
〔2001〕49号) |
第一条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报挖掘计划,并提供施工图纸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计划以及分阶段实施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后确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当年6月份完成审批。
第二条 所有申请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8号令)和《金华市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规定,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规定挖掘。
第四条 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及路面修复,路面修复工程(包括横穿主要道路挖掘的回填工程),统一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市政工程专业养护队伍实施,按规范标准恢复原样,所需费用由各挖掘单位支付。道路挖掘恢复费一律不得减免。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规划等部门对市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网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建立资料库,并提出规划建设方案。 |
1. 文件中所有的“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改为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2. 第一条改为: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挖掘计划,并提供相应工程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后确定。
3. 第二条改为:
所有申请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号令)和市政府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的规定,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规定挖掘。
4. 第四条改为:
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及路面修复工程(包括横穿主要道路挖掘的回填工程)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规范标准恢复原样,所需费用由申请挖掘单位承担。
5. 删除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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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
〔2002〕99号) |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用机动车辆排气状况的初检与年检工作。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派人参加排气状况的初检与年检工作,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市区范围内摩托车(含助动车)销售、上牌由职能部门实行限量管理。在市区环城线范围内自
2005年1月1日起禁止摩托车(含助动车)行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1.第五条改为:
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对汽车进行年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将所有参加年检的汽车排气污染列为必检项目。具体检测办法由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2.第十一条改为:
在市区范围内摩托车(含助动车)销售、上牌由职能部门依法落实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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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
〔1995〕237号) |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住人的意愿;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三)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本市地名;
(四)避免使用生僻字和同音字;
(五)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统一;
(六)遵守不重名的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本市区域内跨县(市、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市区宽20米(含20米)以上的路、街,公园、广场等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 |
1. 第六条改为:
地名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新建、改建城镇街巷、居住区的命名要体现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符合金华市区地名总体规划要求,一地一名,名地相符;地名通名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
(三)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含义健康,用字规范;
(四)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在办理命名、更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五)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六)避免使用生僻字命名地名;
(七)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相统一。
2. 第八条改为:
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号)并避免同音:
(一)本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名称,跨县(市、区)的地形实体和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道路、居民区、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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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
〔1995〕237号) |
(三)市区内的桥梁、立交工程、汽车站、专业市场、15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的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四)市级各类经济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风景名胜区、游泳渡假区、纪念地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五)跨县(市、区)公路、桥梁、立交工程、航道、水库、湖塘、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所在地地名办公室同意,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九条 下列地名由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一)村、自然村、自然镇、片村等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二)市区内宽20米以下的街、路、巷、弄(里)和住宅区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弄(里)和住宅区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第十条 城镇内新建道路的命名要与建设规划同步,市、县(市)规划部门上报规划方案前,应会同市、县(市)地名办公室拟出新道路的命名意见,并与规划方案同时上报审批。 |
(三)乡镇范围内的自然镇、自然村名称;
(四)城镇范围内的居住区名称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所列地名。
3. 第九条改为:
地名命名、更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报批;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文物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由其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隧道、立交工程、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水库、电站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命名方案,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专业市场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命名意见,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六)金华城区的广场、公园、城市道路、桥梁、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大型(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等名称,由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命名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市区(金华城区以外)范围内的广场、公园、道路、桥梁、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大型(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等名称,由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命名意见,经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按权限上报审批。
(七)县(市)范围内的广场、公园、道路、桥梁、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大型(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等名称,由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命名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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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跨县(市、区)的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公路、桥梁、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九)编置门牌号(楼幢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开发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安装使用的门牌为标准地名,并颁发全省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和变更。
4. 第十条改为:
金华城区内新建道路的命名根据《金华市区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应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在规划方案报批前,市地名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拟出新道路地名规划方案,并按地名命名程序审批。
城镇内新建道路的命名要与建设规划同步,在规划方案报批前,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拟出新道路地名规划方案,并按地名命名程序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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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
〔2000〕8号) |
第六条 江北市区主要道路两例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江南开发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小街小巷两侧单位和个人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并依法实施对“三包”范围的管理,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均应协助城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
1. 第六条改为:
市区沿街单位和个人的《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区城管办和各区行政执法分局协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上门签订。街道、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卫生、建设部门联动监管。
2. 文件中所有的“市城管局”、“市城市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3. 删除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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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
〔2004〕45号) |
第十八条 获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按现财政体制分级列支,市区的由市财政列支,县(市)的由县(市)财政列支。各奖项的奖金标准为:重大贡献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科技合作奖2万元。 |
第十八条改为:
获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重大贡献奖的奖金由市财政负责安排,一、二、三等奖和科技合作奖奖金按现财政体制分级列支,市区的由市财政列支,县(市)的由县(市)财政列支。各奖项的奖金标准为:重大贡献奖15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科技合作奖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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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
〔2004〕50号) |
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科技特派员专项补助;
第七条 转化资金资助标准:
(一)被列入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标及星火项目的,市本级项目按上级资助经费的50%比例配套,婺城、金东区项目按30%比例配套。配套经费实行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列入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标及星火项目,经费全部自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二)市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资助5—10万元,市级重大农业科技招标项目每项资助10—20万元。
(三)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补助5—10万元;
(四)新组建的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或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五)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1. 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改为:
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补助;
2. 第七条修改为:
转化资金资助标准:
(一)被列入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攻关等项目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予以配套补助,配套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婺城、金东区企业的项目配套补助经费,由市、区各承担一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有差额的可补足其差额部分。列入省级以上星火计划项目的,视情给予补助;
(二)被列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每项补助10至15万元;被列入市重点农业科技攻关项目和招标项目的,每项补助20至30万元。补助经费分期拨付,立项时拨付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50%;
(三)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5—10万元;
(四)新组建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或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认定为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或奖励,市级10万元,省级15万元,国家级20万元。同一内容不重复享受补助或奖励,有差额的补足其差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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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
〔2004〕132号) |
第四条 申报认定条件: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
(二)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建全,并有效实施;
(三)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0项以上或2项以上发明专利;
(四)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五)遵守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侵权行为。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授权专利的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技术及产品转化实现效益的证明材料。 |
1. 第四条改为: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状况良好;
(三)企业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1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2项以上;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五)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 第五条改为: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情况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实施情况等;
(三)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技术及产品转化实现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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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占道分类管理的通知
(金政发
〔2004〕172号) |
第二条第2点:建立占道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对一、二、三类路段的占道审批,由市创建办根据不同的区域、路段,牵头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占道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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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文件中所有的“市创建办”改为 “市城管办”。
2. 第二条第2点改为:
建立占道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市城管办负责召集占道审批联席会议,监督、协调市区占道管理工作。市城管办根据不同的区域、路段,牵头召集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制定一、二、三类路段具体占道规划方案。法定行政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占道规划方案进行占道审批,审批结果及时抄告市城管办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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