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扎实开展招商引资年活动,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全面提高我市的对外开放水平,为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加快浙江中西部中心城市的建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就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
1、招商引资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突破口。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利用外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利用外资的领导责任,直接抓招商引资,直接联系项目,直接联系客商,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和引进。 2、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各经济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做到抓一个重点合作项目、联系一家跨国公司、引进一个外资项目。各级人大、政协和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大局,主动参与利用外资工作。 3、建立市领导联系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中的重大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工作的力度
4、实行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根据年度利用外资工作总体目标,年初市政府将本年度利用外资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由跨国公司投资的项目,责任部门要建立信息报告和追踪制度,及时掌握情况,搞好服务。 5、市政府建立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推行专业化、市场化招商。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省级开发区及重点乡镇要加强招商职能,设立或确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6、提高招商引资针对性、实效性。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我市行业招商引资规划,充实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明确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搞好项目包装和推介。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各省级开发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重点国家和地区派"小分队",进行蹲点招商,并采用亲情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方式,做好招商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友好人士、港澳台侨胞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窗口"作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与招商引资有关的活动。组团出国(境)主要应以招商为目的,并有具体的招商任务。对有明确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活动,市有关部门在出国(境)手续审批方面给予特事特办,提供方便。 7、充分发挥各级开发区在利用外资中的龙头作用。省级开发区和市级以上工业园区是招商引资的主体,力争实际利用外资达到全市50%以上。进一步加大开发建设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优化环境,2002年开发面积争取达到12平方公里以上,有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划出一定区域,举办外商投资区、出口加工区或委托代理招商区。 8、重视招商队伍建设。市人事局、外经贸局要加强对招商人员的培训,每年选拔一批招商骨干到国外或国内重点院校进行培训;重视招商人才引进工作,每年举办两次以上的招商引资人才招聘洽谈会,逐步形成一支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招商队伍。 9、市财政建立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重点招商活动、重大项目推进、队伍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 10、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开设招商引资专题节目(栏目)进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外宣办每年要组织三次以上重大对外招商宣传工作,统一制作对外宣传手册。
三、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
11、发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实行外商投资项目的"一条龙"服务。外商投资项目各审批单位要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增加政策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承诺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发挥经济发展环境(涉企)投诉中心的作用,加强监督。 12、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处罚行为,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收取。
四、落实利用外资的配套政策
13、对外商独资或控股,一次性投资在100万至100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其生产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优惠20%至50%。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优惠50%以上,并可按照项目推进程度,给予经费补助。 14、对中方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并成立新企业的,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免缴契税。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农业项目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再给予为期三年的50%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项目的,可实行"一厂一策",给予更大的优惠。 1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在我市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 五、强化考核激励机制 16、对引荐外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引荐人的贡献大小,按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额1‰至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按引荐项目的税收归属,由当地财政支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 17、建立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对完成利用外资任务,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嘉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8、建立定期汇报和跟踪督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机关各部门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和市机关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贯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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