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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首批重点中心镇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6〕23号

  为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首批重点中心镇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的战略主线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推动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梯次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一批能承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周边乡村的重点中心镇,推动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市培育5个重点中心镇,其中2-3个重点中心镇进入全省百强镇行列。重点中心镇的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2亿元以上,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三)重点中心镇的确定。根据市域城镇规划布局,确定婺城区汤溪镇、金东区孝顺镇、东阳市横店镇、义乌市佛堂镇、永康市古山镇等5个中心镇作为首批重点扶持培育的中心镇。重点中心镇原则上从现有省、市级中心镇中筛选,基本条件为:区位优势明显,对浙中城市群发展和周边乡村辐射带动作用大;产业基础比较雄厚,发展的空间和潜力大;人口集聚度较高,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具备培育重点中心镇的良好民意基础。重点中心镇由县(市、区)政府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市政府审定并公布。
    (四)确保区域发展空间。区域发展空间资源向重点中心镇相对集中,确保重点中心镇产业优先发展。对发展空间偏小的重点中心镇,可适当调整行政区划,科学划定用地范围,拓宽发展空间。
    (五)完善城镇规划。进一步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和修编工作,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留足发展空间,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强化空间和用地管制。加快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提高发展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
    三、拓展发展空间
    (六)设立工业功能区。各重点中心镇要按照《金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金华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金华市生产力布局和产业带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工业功能区,明确工业功能区产业定位,突出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培育。工业功能区要与区域内省级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衔接,形成重点中心镇工业功能区与省级经济开发区既有明确产业分工,又有协作配套的联动、互动发展格局。重点中心镇根据规划要求设立的工业功能区可以相关经济开发区功能分区的名义对外招商。
    (七)鼓励农村工业用地向重点中心镇工业功能区集聚。对落户在重点中心镇工业功能区的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在重点中心镇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参照市重点技改项目资助标准予以补助;对租用重点中心镇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给予3年租金补助,补助标准在原补助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增加1元。严格控制工业功能区以外的新增工业用地,鼓励规划区外企业在确保原厂区用地复垦的前提下,经批准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功能区选址建设。
    (八)优先安排重点中心镇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适当向重点中心镇倾斜,市、县(市、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单列一块(总额度的15%)用于重点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由市政府统一调控。鼓励和支持中心镇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省戴帽下达非农建设计划用地指标。重点中心镇实施的土地整理、垦造耕地等项目获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全部用于中心镇的建设项目。在县域范围内足额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前提下,重点中心镇可适当降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重点中心镇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可在县(市、区)范围内异地补充。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实业,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
    (九)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切实盘活中心镇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建设用地,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落户工业功能区企业的建筑系数、容积率和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省规定的控制标准。实行集约用地与年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挂钩,集约用地奖励用地指标,粗放用地扣减用地指标。
    四、拓宽融资渠道
    (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与县(市、区)财政要集中财力扶持重点中心镇发展。除原有200万元外,市财政每年再安排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扶持市区重点中心镇的工业功能区建设,区财政按1:1的标准进行配套,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项奖励资金额度。
    (十一)提高重点中心镇的财政统筹能力。重点中心镇镇域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等全部纳入镇财政的收入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预决算制度。中心镇财政收入超收留地方部分,全额留给中心镇;中心镇的城市建设维护费超收留地方部分全额返还中心镇;中心镇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全额返还中心镇。中心镇在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出让金净收益,全部留给中心镇,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环保部门从中心镇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根据项目安排,全额用于中心镇环境污染治理。在重点中心镇范围内征收的(下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全额返还;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比上年增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重点中心镇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镇财政收取,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商定,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
    (十二)拓宽重点中心镇基础建设融资渠道。经县(市、区)政府批准,重点中心镇可将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征用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取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支持重点中心镇吸引企业、个人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鼓励重点中心镇与其他乡镇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放宽重点中心镇公用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的范围,对能提供产品和服务、有确定受益者并能计价收费的项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价格,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对能按照市场化运营的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入股,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有条件的重点中心镇可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和工业功能区开发建设公司,筹集和运作城镇建设资金。
    五、下放管理权限
    (十三)完善重点中心镇机构配置。按照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和转变职能、精简高效的原则,重点中心镇工作机构在核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限额内,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市、区)一级驻镇派出机构,原则上下放由重点中心镇管理或以镇管理为主。垂直管理的驻重点中心镇派出机构要接受镇政府监督,主要负责人任免应书面征求镇党委意见。
    (十四)赋予重点中心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凡符合产业政策,总投资在县(市、区)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项目,由镇政府自行审批立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工商、财税、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文化、社会治安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中心镇的业务指导,有关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依法充分授权,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可在重点中心镇设立执法中队,依法履行执法职能。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重点中心镇干部队伍建设。重点中心镇党委主要领导可由县(市、区)班子成员兼任或享受副县级待遇。重点中心镇的党政领导班子职数可增加1-2人。配足、配强重点中心镇在园区开发、规划设计、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力量。
    (十六)实行定期考核。市委、市政府对重点中心镇培育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和兑现财政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有关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重点中心镇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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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发布机构: 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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