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全省工业创新大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部署,现就我市推进工业创新、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工业经济扶持和考核力度,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1、加大对工业经济扶持力度。市财政设立市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力争每年有所增长。重点用于支持优势产业集群和主导产业培育、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扶优扶强、企业上市、节能降耗、品牌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补助和奖励。 2、加强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了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热情,加快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工业总量,提升发展质量,努力赶超全省工业发展水平,提高我市工业在全省的地位,从2008年起,建立对各县(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二、坚持扶优扶强工程,着力培育优势产业集群、主导产业和大企业、大集团 3、着力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和主导产业。认真贯彻落实《金华市“十一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大力实施产业集群发展“六大工程”(即创新发展工程、产业升级工程、市场接轨工程、空间拓展工程、系统配套工程和开放带动工程),着力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集群,加快“一基地两中心五大产业区”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工业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突出抓好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等主导产业培育,成立金华市汽摩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专项的扶持政策,对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实行项目立项、财政补助和土地、信贷、电力等方面政策倾斜。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市汽车、摩托车及关联产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成为我市第一大产业集群,把金华打造成全国重要的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制造基地和出口基地。 4、大力实施扶优扶强工程。通过技术改造、招商引资、兼并、收购、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导优质资产向产业集群中的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集中,着力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大企业、大集团。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优势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市区市重点扶持工业企业以企业实际地方财政贡献率和社会贡献率为主要考核指标,企业发展目标为辅助指标,根据考核结果,优奖劣汰,实行动态管理。对超过市区规模以上企业平均社会贡献率和平均地方财政贡献率的分别按20%、80%的权数计算政府扶持政策,超过平均贡献率以上部分兑现扶持政策。对产业集群化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行业龙头企业,要给予更大的扶持。 5、鼓励企业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促进更多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市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市区投资发展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市区并在市区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时,在企业上市培育期间给予项目立项、土地安排、权证过户等方面优惠。鼓励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股票等形式实现再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发行债券、引进战略投资伙伴、私募基金、风投基金、股权并购等形式实现多渠道直接融资。 三、加大工业投入,推进产业升级 6、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市区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对市重点扶持优势工业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年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市区特色行业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予以资助;对引进国际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进口设备(技术)额的8%给予资助。对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上述资助标准基础上,按购进设备(包括进口和国产设备)额再提高2个百分点进行财政资助。 7、鼓励企业实施“挖潜节地”项目。重点鼓励企业通过工艺改进、设备更新实施设备投入的“零增地”技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厂房加层、翻建改造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水平;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对不新增用地且新增投资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市重点技改项目给予财政补助。 8、鼓励吸引市外资金投资。对引进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产业链长、亩产税收高、带动作用明显、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制造业项目,特别是汽车产业等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 四、推进自主创新,提升工业核心竞争力 9、鼓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给予每项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企业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整车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整车4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整车4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对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给予鼓励和支持。 10、大力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市区对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等项目按上级资助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列入市级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攻关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1、大力推进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2万元、市级8万元的资助。 12、着力推进产学研工作。对浙洽会、义博会、金华“工科会”等重大展会中签约的产学研合作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13、积极推动品牌创新。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经国家有关部门评审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经司法认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中国驰名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金华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积极申报区域品牌。 14、推进信息技术与产业发展融合。以企业信息化为突破口,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支持工业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采用计算机辅助制造、柔性制造系统、先进控制技术等信息技术改造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制造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大力推进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财务、物流、营销、人力资源等管理环节的应用,实现管理的集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积极应用嵌入式系统等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品,促进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的融合。市区对新认定的市信息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 五、培育企业主体,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和家庭工业发展 15、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标准厂房补助、融资担保等项目的资助和奖励。 16、鼓励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对市区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及申报补助当年工商登记不到三年的初创工业企业,租用开发区及工业功能区标准厂房,期限在1年以上且申报当年已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给予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2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补助。 17、扶持家庭工业和来料加工点向微小企业和规模企业提升。通过建立家庭工业孵化器、落实来料加工优惠政策等方式,依托产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代家庭工业和来料加工业的服务,引导提升规模和经营水平,实现集聚发展。 六、加强工业发展平台建设,提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水平 18、明确战略定位。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积极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走整合、改造、提升和发展之路,以产业定位、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基础配套、循环经济和生态化改造为重点,根据《金华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制订完善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园区发展目标、路径和举措。突出产业特色,加快特色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园区向特色园区、专业化园区发展。适当扩大工业用地在园区的用地比例,认真抓好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容准备工作,加快黄土丘陵开发试点步伐,为工业集聚发展拓展新空间。 19、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进园区城市化进程,建成区要按城市化的要求加强管理,把园区内的水、电、路、通信、绿化、治污、消防等基础设置的养护纳入城市建设计划,“三废”处理要符合环保等规定。 20、促进集约发展。按照“节约、集约、高效、挖潜”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园区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有效功能,大力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工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标准提高20%以上,绿化率不超过20%。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新建标准厂房必须建三层及三层以上。对投资强度达不到120万元/亩且用地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其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获得经营场所。按照“以用为先、依法处置、分类处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鼓励园区和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实现“腾笼换鸟”。 21、强化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管理。建立工业项目效益评价制度,工业用地安排与亩产效益相挂钩,对亩产效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在产业审查时不予安排用地,确保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安排给效益好的企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时,企业要承诺项目投产后的入库税收额,对如期完成承诺入库税收的企业,其扩大生产所需新增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供地;对完不成承诺入库税收的企业,从严进行建设用地批后检查,并不再安排该企业今后扩建、迁建和新建的建设用地。对集约利用土地水平低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 22、鼓励企业按产业布局向园区集聚。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通过搬迁、扩建、技改等方式按产业布局进入园区,促进集聚发展。 七、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23、明确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努力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降耗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20%;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24、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加强企业节能用能审查,严格控制新增高耗能项目,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监察能源利用状况,重点抓好建材、电力、冶金、钢铁、化工、造纸、印染、医药等行业和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企业、年耗水超过10万吨企业、年耗电超过200万千瓦时企业、拥有4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企业、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全面推进全社会节能,大力实施政府节能工程,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空调照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倡导生活节能,建设节能文化。 25、建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节能项目、节能技术推广应用、节能产品研发补助、节能技改项目贴息、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企业创建补助及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政策措施。 本意见的财政资助(奖励)政策适用于市区。企业获得的市财政各项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允许在第二年度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中兑现。以往政策和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