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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
-- 教财[1999]7号
   

(1999年6月18日)

   今年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一年,我国将迎来新中国建国50周年,澳门回归祖国。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尤为重要。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重视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保证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持久、深入开展,进一步深化、落实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措施,把做好资助工作作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大事来抓。
   二、各高等学校必须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用二至三年的时间,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为保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经研究,决定对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即从今年9月1日新学年开始,各学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原文为5%)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加大对特殊困难学生的补助力度。原文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四、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已经研究制定了新的高校学生贷款办法,上报国务院批转后,今年将在全国部分城市试点。届时,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配合银行、学生贷款管理部门做好学生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等工作。
   五、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各高等学校除加大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力度外,还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学费减免政策,以确保特别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六、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
   国家将在适当时候,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研究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制度,以保证这部分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也将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浙江省高校资助政策摘要

    为帮助高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省不断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建立了以“设立奖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现就根据有关政策将该资助体系做如下讲解:

   一、资助对象:在在高校资助政策中,除了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外,其它政策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5]134号)文件精神,符合经济困难家庭基本标准的高校学生(含新生),可向生源地民政部门申报,由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出具证明。对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学生发放特困家庭证明;对低保标准以上、低于低保标准150%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发放困难家庭证明。特困和困难家庭证明是学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基本依据。

   二、资助政策

(一)助学贷款

1.      国家助学贷款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象: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境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借款人信用良好;学生被中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生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由学生父母或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按就近原则,在家庭户口所在地向当地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需带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高校缴费通知书、就读高校帐户名称和资金财号、贷款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承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

    贷款金额: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就读高校专业学费的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就读高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贷款的贴息: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

    贷款期限:每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2)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象:列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招收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

   申请:高校统一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等。

   贷款的贴息:借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付。

    贷款的归还:毕业后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2.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学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不贴息。

    (二)国家与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1.国家助学奖学金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国家奖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10个月发放。

    2.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

    省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对象为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500元。

    省政府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省政府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高校奖学金

    高校奖学金一般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此外,还可以设立单项奖学金。而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至于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则由各学校自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条件和标准。

   (四)勤工助学

   一般情况下,高校内设置的岗位为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的岗位。同时鼓励大学生从事家教、社区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2005年4月8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规定,学校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学生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不低于8元/小时。

   (五)绿色通道、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

    绿色通道指先入学,再根据学生具体困难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从2000年开始,我省高校全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于新入学的大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贷、奖、勤、补、减”等不同的资助措施。

   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学生可申请困难补助。根据规定,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参加勤工助学取得的收入和各种补贴),低于学生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的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困难补助。至于补助标准,各高校可参照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减免学费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针对交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其中,对于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但是,高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抽查,对于弄虚作假者,除全部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议

    建议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把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高校的收费高低、自己可以享受到的资助政策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合理选择学校,使自己既能满足上大学的愿望,又能保证有条件、有能力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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