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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高中毕业生中做好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 浙教计〔2006〕2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数量有所增加,为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我省建立了以“设立奖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为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全面了解各项资助政策,决定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将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对象拓展到高中毕业生及家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高中毕业生中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是全面落实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爱护,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通过课堂讲解辅导、印发张贴宣传资料、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在高中毕业生及其家长中广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全面介绍本校有关 “绿色通道”、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并随录取通知书向所有新生寄发有关政策资料,切实保证考生在报考前、新生在入学前能全面了解报考学校和录取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高校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有关资助政策的宣传资料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联系人:朱伟君,联系电话:0571-88911001(传真),电子信箱:zj_xdzx@163.com
 
附件:浙江省高校资助政策宣讲提纲
浙江省高校资助政策宣讲提纲
 
    一、高校资助政策背景
    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立了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战略,我省高等教育从此进入了一轮快速发展时期。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有普通高校74所,在校生65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34%。但是,随着我省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量也有了较大增加。截止2005年底,全省高校贫困学生数达7.7万人,约占在校生总规模的12%,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3.3万人,约占总规模的5%。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成为政府必须加以解决的一项迫切任务。为此,省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打造“平安浙江”的战略高度,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和任务。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基本构建了“政府主导、学校为主、社会参与”的全社会助学格局,完善了以“设立助学奖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走上了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大量贫困家庭学生在各种形式的资助下,顺利完成了学业。
    二、普通高等教育收费政策
    1.公办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三家联合制定;民办高等教育收费项目由省级上述部门联合制定。收费标准可由学校(包括二级民办学院)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2.高等教育具体的收费项目有学费、代办费、住宿费三项。统一代办收费仅限于教材费和体检费两项。
    三、高校资助的对象
    在高校资助政策中,除了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外,其它政策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5﹞134号)文件精神,符合经济困难家庭基本标准的高校学生(含新生),可向生源地民政部门申报,由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出具证明。对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学生发放特困家庭证明;对低保标准以上、低于低保标准150%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发放困难家庭证明。特困和困难家庭证明是学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基本依据。
   四、资助政策
    (一)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象: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境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借款人信用良好;学生被中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生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由学生父母或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按就近原则,在家庭户口所在地向当地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需带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高校缴费通知书、就读高校帐户名称和资金财号、贷款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承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
贷款金额: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就读高校专业学费的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高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贷款的贴息: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
贷款期限:每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2)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象:列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招收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
申请:高校统一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等。
贷款的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付。
    贷款的归还:毕业后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2.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学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       
   (二)国家与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1.国家助学奖学金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国家奖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
省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对象为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500元。
省政府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省政府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高校奖学金
    高校奖学金一般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此外,还可设立单项奖学金。而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至于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则由各学校自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条件和标准。
   (四)勤工助学
    一般情况下,高校内设置的岗位为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的岗位。同时鼓励大学生从事家教、社区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2005年4月8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规定,学校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学生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
    (五)绿色通道、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
绿色通道指先入学,再根据学生具体困难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从2000年开始,我省高校全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于新入学的大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贷、奖、勤、补、减"等不同的资助措施。
    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学生可申请困难补助。根据规定,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参加勤工助学取得的收入和各种补贴),低于学生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困难补助。至于补助标准,各高校可参照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减免学费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针对交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其中,对于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但是,高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抽查,对于弄虚作假者,除须全部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议
    建议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把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高校的收费高低、自己可以享受到的资助政策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合理选择学校,使自己既能满足上大学的愿望,又能保证有条件、有能力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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