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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投诉
 
   

金华市卫生局投诉举报电话:0579—82469896
卫生局局长信箱


卫生局投诉举报规定


过错责任追究
    1、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被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纠正的,或经法院判定(裁定)或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的。
⑵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乱处      罚,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⑶超越权限,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对违法行为不制止,对发现的案件搁置不查、查而不处或者处理显失公正的。
⑷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对各类证照审批未按规定审核或审核不严,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⑸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钱物,或接受违法当事人请客招待,造成违法行为难以公正处理的。
⑹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
⑺在复议工作中失职、徇私舞弊的。
⑻对过错行政行为或严重违法问题,长期失察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过错行政行为的处罚
⑴情节、影响轻微的过错行政行为,可对直接责任人实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扣发一定数量的工资和奖金。
⑵情节、影响比较严重的过错行政行为,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其一定数量的工资和奖金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错误行政行为,除扣发责任人一定数量的工资和奖金外,应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⑷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错误的;
主动检举同案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包庇同案人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3、过错责任人的确认
⑴在执法过程中直接作出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直接执法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⑵由于直接执法人员过错而造成审核人、批准人过错审批的,直接执法人员为过错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负连带责任;
⑶由于审核人、批准人指使或暗示而导致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为主要责任人,直接执法人员负连带责任;
⑷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过错行政行为,三者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按过错责任大小追究过错责任;
⑸由单位作出的过错行政行为,应确定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追究其过错责任.

(    发布时间:2008-11-08 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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