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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75问
 
来源:金华日报  
      ①《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是主要根据哪些文件的精神制定的?

  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文件精神制定的。

  ②金华市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在于: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③金华市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能够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④金华市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居家安养、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

  ⑤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主要包括哪些子工程和创建活动?

  答: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共有三项子工程和一个创建载体:(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二)残疾人康复工程;(三)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一个创建载体是:“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

  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如何切实加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组织领导?

  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各级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⑦在下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之后,我市相关部门又出台了哪些配套文件?

  答:在下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之后,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相继出台了《金华市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意见》、《金华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金华市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配套政策文件。

  ⑧金华市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内容是什么?

  答: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实施对象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必须是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

  ⑩金华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申请报批程序有哪些?

  答:由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居(村)民委员会上报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核查并公示后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再由同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11}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如何申请基本生活保障?

  答: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2}《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是如何发放的?持证有何优惠政策?

  答: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13}申请金华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填写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带上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14}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什么?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但以下各项不予计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四)丧葬费、抚恤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的,支出的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15}申请人与家庭成员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时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答: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不与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实际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高于相关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16}居民、村民的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是否算入家庭收入?

  答:居民、村民的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居民、村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一律作为家庭收入。该部分财产或其中的一部分如来源于不计收入有关规定的,则不应当计算为家庭收入的部分。

  {17}对于申请人提出申请而不被受理,一般有哪些情形?

  答: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8}金华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低保金和补助金何时发放?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按每双月发放一次,在农村交通不便地区可按每季度发放一次。救助对象自行领取的,应当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低保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与低保制度相一致。

  {19}重度残疾人领取的低保金和补助金是以什么形式发放的?

  答:重度残疾人领取的低保金和补助金以现金形式发放。

  {20}金华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享受资格是否会发生变化?

  答:金华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

  {21}什么情况下会取消并追回低保金和补助金?

  答: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的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赡养人、抚养或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使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请人或监护人?

  答:“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由县(市、区)残联存档备查;《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由乡镇(街道)残联带回,并交申请人或其监护人。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已被领取的,应当追回;不能追回的,责令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偿还。

  {22}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由哪两个部门进行审批?

  答:由县(市、区)残联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共同审批。而且民政部门在审批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经同级残联审核。

  {23}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实施对象有何具体要求?

  答:凡是具有金华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白内障复明手术对象除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对象。

  {24}为何规定具有适应指征的残疾人本人要有康复需求,才被列入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对象?

  答:因为需要尊重残疾人本人意愿,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再按政策办理。

  {25}在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时,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是否可以优先?

  答: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

  {26}对于经济等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否扩大康复实施范围?

  答: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扩大康复实施范围,让更多的残疾人受益。

  {27}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对象是否一定要持有残疾人证?

  答:不是,因为对于贫困白内障患者,没有残疾人证,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对于其他对象都应是持证残疾人。

  {28}残疾人康复工程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的服务内容?

  答:残疾人康复工程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服务内容:

  1.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

  2.为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

  3.为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验配助视器;

  4.为贫困下肢缺失者免费安装假肢。

  {29}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审批程序有哪几个步骤?

  答:共有五个步骤,分别是:

  1.组织筛查;

  2.本人申请;

  3.社区、村(居)评议;

  4.乡镇(街道)初审;

  5.县(市、区)复审批准。

  {30}在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时,由哪一级职能部门进行初步筛查?

  答:由县级残联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当地残疾人进行初步筛查。

  {31}如何出具“适应指征初筛证明”?

  答:对经过初步筛查的,具有免费施行复明手术、免费验配助听器、免费验配助视器、免费安装假肢等康复项目适应指征的残疾人,由当地确定的服务机构出具“适应指征初筛证明”。

  {32}在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时,残疾人可否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答:在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时,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等诸多因素,因此,也可由残疾人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33}对于持有“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的残疾人应如何提出申请?

  答:对经筛查具有适应指征、持有“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的残疾人,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市、区)残联统一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

  {34}在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时,残疾人可否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答:残疾人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一般情况下,居住所在地不接受外地户籍残疾人的申请。

  {35}由哪一级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议?

  答: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确认。

  {36}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社区、村(居)委会在审核并签署意见之后,还需提供哪些证明,上报到哪里?

  答:社区、村(居)委会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在《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提供“经济状况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37}乡镇(街道)残联需向上级残联报送哪些材料?

  答:乡镇(街道)残联需向县(市、区)残联统一报送《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适应指征初筛证明”和“经济状况证明”。

  {38}县级残联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之后,哪些材料需要存档,哪些材料需要交还申

  {39}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如何具体确定?

  答: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由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40}有关残疾人用品验(装)配服务,是否需要政府采购,由哪一级残联进行组织?县级残联如何采购?

  答:助听器、助视器、假肢验(装)配服务,由省残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县(市、区)残联向省残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成交)供货商采购,具体服务时间、地点等由双方商定。

  {41}定点医院和定点服务点的服务时间、地点等情况如何告知有关残疾人或其监护人?

  答:定点医院和定点服务点的服务时间、地点等情况,县(市、区)残联应及时书面告知有关残疾人或其监护人。

  {42}残疾人是否可以直接凭残疾人证到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接受相应的康复服务?

  答:不可以。残疾人必须持经过审核同意的《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到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接受相应康复服务。

  {43}残疾人在接受康复服务前,是否需要进行适应指征复查?

  答:残疾人在接受康复服务前,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的主检医师、验配师、技师需对其进行适应指征复查。

  只有对复查具备适应指征者,才及时安排手术或验(装)配,落实随访服务,收回《申请表》,并填写县(市、区)残联统一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记录表》。

  对复查不具备适应指征者,应耐心进行解释和说明。

  {44}对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的经费补助标准按什么执行?

  答: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及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下肢缺失残疾人装配假肢费用补助标准和省级经费补助比例,按省、市政府《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45}对符合条件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完成后,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如何报销费用?

  答: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凭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服务记录表》和服务发票,到相关县(市、区)残联报销费用。

  {46}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完成后,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可否向残疾人收费?

  答: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不得向残疾人服务对象收取手术或验(装)配费用。

  {47}《金华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是由哪几个职能部门颁发的?如何进行工作分工?

  答:该办法是由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金华市卫生局、金华市财政局联合颁发的,是《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的配套文件。

  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其他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为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提供医疗资源和技术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康复工程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48}在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时,县级残联如何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工作台账有哪些内容?

  答:县级残联需为残疾人康复工程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

  各县(市、区)残联根据费用报销时回收的《申请表》和《服务记录表》内容,填写《金华市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登记表》,三个表格均和“适应指证初筛证明”、“经济状况证明”作为工作台账备查。

  {49}各级残联应如何填写《金华市残疾人康复工程需求情况汇总表》,并逐级上报?

  答:各县(市、区)残联应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下年度康复工程需求调查情况填入《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需求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应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全市下年度康复工程需求调查情况,填写《汇总表》并上报省残联。

  {50}如何对康复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答:市残联、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将按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并组织力量对各地残疾人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残疾人康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1}金华市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的实施对象如何确定?

  答:凡是具有金华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的实施对象。

  {52}金华市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有哪几类安(托)养方式?

  答: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各地安(托)养机构条件,可采取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等不同的安(托)养方式。

  {53}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哪些?

  答: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54}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哪些?

  答: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55}居家安养的对象一般为哪些?

  答:居家安装,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56}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的申请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安(托)养服务申请表》;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安(托)养手续。

  {57}重度残疾人安(托)养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什么证件?

  答:申请时,应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

  {58}重度安(托)养申请人没有残疾人证时怎么申请?

  答:县(市、区)残联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对旧证予以重新核发,遗失的需要重新申领。

  {59}何时起在全省范围推开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

  答:考虑到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工作的复杂性,2008年在部分试点县(市、区)开展,2009年该项工程在全省范围全面推开。

  {60}重度残疾人安(托)养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61}安(托)养机构应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什么服务?

  答: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重度残疾人安(托)养的具体服务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残联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

  {62}安(托)养机构和重度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如何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答: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安(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3}重度残疾人申请居家安养,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64}集中托养经费的构成和费用补助指导线是什么:

  答: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

  费用补助指导线:集中托养费用每人每年为75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为3750元。

  {65}重度残疾人安(托)养的经费如何结算?

  答: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安(托)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作联系单向县(市、区)残联结算,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安(托)养机构;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凭重度残疾人安(托)养的审批手续将补助经费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折),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66}对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如何进行严格监管?

  答: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地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7}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经费如何补助?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助,每例补助2000元。

  {68}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助听器或安装假肢等所需经费如何补助?

  答: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等所需经费的补助,由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其中省财政补助比例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补助60%,一般地区补助40%,经济强县(市、区)补助20%。

  {69}各地申请残疾人康复工程、安(托)养工程省财政补助资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1.市、县(市、区)残联、财政等部门书面申请文件;

  2.《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浙江省残疾人安(托)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

  3.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依据(财政预算批复或预算核定单或政府批件);

  4.本年度计划任务书;

  5.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并附名册。

  {70}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如何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的配套资金,如何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答: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康复工程、安(托)养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文件通知后,应会同残联将省级补助资金、当地配套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如期完成项目任务。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71}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财政何时对各地进行补助?

  答: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有关市、县(市、区)每年4月底前(2008年延至8月中旬)提出书面申请,每年6月底前(2008年延至8月底)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发文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72}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辅助器具采购,有何特殊要求?

  答: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其中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辅助器具供应商,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统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者,并公布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价格、质量标准及服务承诺)。各市、县(市、区)残联及项目实施单位按中标结果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及服务合同购买辅助器具。

  {73}各市、县(市、区)残联及项目实施单位可否自行购买辅助器具?

  答:各市、县(市、区)残联及项目实施单位不可自行购买辅助器具。购买辅助器具时,应在省里公布的采购结果范围内,择优选定最终中标供应商并直接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终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供货和提供相关服务。

  {74}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否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可否用于该工程的其他项目?

  答: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残联批准,可调整用于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其他项目。

  {75}如何对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的该如何处罚?

  答: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应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提交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绩效评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经济、社会效益等。省残联将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采购辅助器具或擅自自行组织采购的,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或者不按规定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上报有关报表资料的等,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和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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