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02-2018-80002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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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金政告〔2017〕1号 | 公开日期: | 2017-06-05 |
登记号: | ZJGC00-2017-0007 ZJGC00-2017-0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启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6〕4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现就首批划转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二、职能划转和管辖区域
以下划转的行政处罚权,由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含其下属的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义都市新区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分局,下同)、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59项);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9项);
(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3项);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18项);
(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共10项);
(六)行使其他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首批划转的99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统一由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三、其他事项
(一)职权划转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各业务主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批划转职能事项目录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