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等文件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下一步工作任务分解表要求,市法制办于11月9日开展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活动。
二、清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等文件。
三、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涉及1985年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市政府出台的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相冲突,以及涉及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结果
(一)《金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7号)继续有效。
(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许可一审一核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6〕111号)等19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7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四)《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第(二十六)款、第(二十七)款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其他条款内容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