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中心各服务窗口、进驻单位、分中心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充分保护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受理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受理中心,联系电话:0579—82469542。
二、受理范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以及对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行政许可、办证服务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受理事项符合办理条件,但工作人员有意推诿、拖延或借口研究、请示,未按承诺期限及时办理的;
(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让申请人报销单据及采取其他变相手段从申请人处获得好处的;
(四)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语言生硬,斥责或讥讽申请人的;
(五)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负责任,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有关手续、材料,致使申请人反复来回而办不了事的;
(六)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与行政许可无关资费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服务规定、违反服务承诺自律规定的行为。
三、受理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口头、书面投诉两种形式。涉及重大事项应提交文字材料。
四、受理处理
(一)受理。无论口头或书面投诉均应填受理登记簿,并应根据情况作出分类处理。
(二)处理。
1. 一般口头投诉,应立即根据情况作出协调解决,并记入投诉处理记录。投诉资料应存档备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
2. 当场不能处理解决的,根据分类作出相应承诺,按规定进入法定调查处理程序。
3. 投诉涉及到窗口单位或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分中心或分中心工作人员的,中心视情况报请市效能办、市监察局调查处理。
4. 投诉事项涉及到重大违纪违法,或重大经济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法律机关立案查处。
(三)复议。投诉人对反馈的处理结果提疑议的,可申请再复议,或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请复议。
五、纪律保障
(一)投诉处理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偏袒。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投诉,应耐心、细致地向投诉人解答有关问题或解释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窗口单位、分中心应积极配合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投诉受理部门。
(三)投诉受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通知有关窗口单位,并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口头投诉可以口头答复,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
(四)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新闻媒体对窗口、分中心等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加强对窗口工作及各处(室)工作的评议。
六、责任追究
评议及投诉情况与相关单位、处(室)年终考核挂钩。有以下情况,对各服务窗口、进驻单位、分中心及各处(室)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
(一)投诉事项调查属实,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
(二)服务窗口、进驻单位、分中心不配合调查部门调查核实工作的;
(三)被投诉的部门不及时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的;
(四)有违规违纪情况但不处理或处理不妥当的;
(五)经调查核实有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的事实;
(六)被有关方面评议为差或较差的。
二○○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