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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09-1089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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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9-12-11 |
文 号: | 金政发〔2009〕112号 | 统一编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现就建立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建立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原则,让市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城乡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加快推进市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力争到2011年,市区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和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等。市、区财政承担部分按六、四比例分担。
选择年缴费标准为700元(含)以下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由政府补贴30元,选择年缴费标准为900元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由政府补贴4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特别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三)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部分,以及市、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上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的缴费额按活期利率计息。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待遇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领取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支付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分段计发:1年-5年部分,按每年1元计算;6年-10年部分,按每年2元计算;11年(含)以上部分,按每年3元计算。
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应及时上报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虚报、冒领养老待遇人员,除依法追回冒领金额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执行。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市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满足前款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3.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上级政策,结合市区实际,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优待养老金及缴费补贴标准。
四、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各缴费标准平均数为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参保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各缴费标准平均数为缴费标准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的年限从转入当年向前连续计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转移当月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从转移当月向前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或通过延缴,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折算缴费年限。
(三)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作转换。
(四)与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简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五、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意识,形成有利于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建立方便、快捷的缴费系统和查询制度,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提供优质服务。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社区(村)要落实代办员。
(四)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的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市区以同一统筹地进行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基金结余额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全程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市、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每年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