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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8-09 09:10  发布机构:   文号:  


     为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全面提高金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金华 市行政区域所辖的金华江流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重点是东阳江、南江、义乌江、武义江、婺江、兰江等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浦阳江流域参照执行。
          二、实施目标
    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三年明显改善,五年基本达标”的原则,金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以下目标:
     (一)2011年底前水质恶化趋势得到控制。兰溪市、磐安县境内主要江段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功能要求;东阳市、义乌市、金东区境内的干流断面水质总体达到IV类功能要求,III类功能符合率大于50%(其中东关桥断面III类功能符合率大于60%);其他县(市、区)境内主要江段水质较上年有明显改善。
     (二)2013年底前水质明显好转。永康市、武义县境内主要江段III类功能符合率达到70%;东阳市、义乌市、金东区、婺城区境内主要江段III类功能符合率达到60%,80%江段水质控制在IV类以内。
     (三)2015年底前水质基本达标。金华江流域主干流水质达标率达到80%,基本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全年水质基本保持在III类。
    三、实施内容
     (一)工业污染防治。
    1. 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推进以区域环境准入为主导的生产力布局体系建设。完善金华江流域限制、禁止准入产业产品目录等产业发展政策 ,取缔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限制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严重企业的发展,规范、制定和实施电解、电镀、造纸等行业的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2.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监管。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工业及区域环评,加快推进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对危险废物实行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现市与县(市、区)联网;开展水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工业废水治理达标工程,对废水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工业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有水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搬迁或关停 ,妥善处理工业企业搬迁后遗留的环境问题。
    3. 全面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权有偿使用。
合理确定区域、流域水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执行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同步完成污染物减排指标替代置换要求;对超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和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推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的“三表合一”制,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实现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相结合,与环境稽查、行政处罚、排污收费相结合,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和资本市场手段相结合,与环保技术开发和使用的财政补贴等激励手段相结合;定期公示重点污染企业的排污状况,实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利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引导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
     (二)流域水环境专项治理。
    1. 开展流域内氨氮、总磷和氟化物污染治理。
开展金华江流域干、支流水体氨氮、总磷和氟化物污染调查监测,确定氨氮、总磷和氟化物污染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源;实施氨氮污染治理、磷化工艺环保型替代技术应用、含氟盐酸使用控制等一批先进实用污染防治技术的试点和推广。
    2. 实施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小流域,各地要编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针对性治理。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境内的所有小流域要确保完成综合治理任务,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产业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要求,污染减排基本达到生态环境功能区目标。
    3. 深入开展流域断面考核和生态补偿。
围绕“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赔偿”和“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深入开展流域断面考核和生态补偿工作,并配套制定金华江交接断面考核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形成流域生态利益共享机制,由全流域各县(市、区)受益方公平、合理地承担提供生态效益所投入的费用,建立流域水环境考核的长效机制。根据考核结果,遵循“政府负责,依法监督,公开透明,责任追究”的原则,对流域突出的水环境问题实施挂牌整治。
      (三)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置工程的建设。
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集污管网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当年污水收集率达到60%,建成投产3年后污水收集率达到75%;当年建成投运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率不低于30%,建成投产3年后污水收集率不低于50%。全市污水收集率2010年底前达到65%,2012年底前达到75%,2014年底前达85%以上,确保流域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建设,提高污泥的脱水率;开展污泥的园林绿化、污泥焚烧发电试点,水泥窑并行处理等综合利用措施,妥善处置污泥。2012年底前金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80%以上,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70%以上,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60%以上。
    2. 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优先开展和重点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上游、不达标支流范围内农村污水的污染治理。鼓励采用人工湿地技术、微动力好氧技术等处理技术,全面推进农村污水处理。
    3. 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置。
改造城区垃圾收集站,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垃圾处理项目和建制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规范已建成投运垃圾填埋场的填埋和处置,妥善解决垃圾处理场渗滤液二次污染问题,推广垃圾掺烧发电新技术。
    4. 综合治理医疗废水废物污染。
开展 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废水治理,按照相对集中处置的原则,妥善处置医疗废物。 2012年底前,所有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废水要全部治理达标;医疗废物全部得到无害化 处置。
    5. 强化集中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
配套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在线监控系统,鼓励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建立 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评估制度,并将其列为核拨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1.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监管。
严格执行禁养和限养区规划,制定并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户)的退出机制和鼓励政策,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并实施长效管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大力推进新、改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同时”制度。2012年底前,全市新、改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98%以上;97%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基本实现农牧结合、排泄物资源化利用;规模化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水处理率达到88%,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7%。合理水产养殖布局与规模、推广水产生态养殖,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禁止在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用投放动物性饲料、化肥、粪便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鼓励生态养殖、清水养鱼。
    2. 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地膜污染的防治和农药废弃物管理;推广实施农业土壤测土配方施肥,采取灌排分离等措施控制农田氮磷流失;大力推广缓释可控化肥和以秸秆、畜禽粪便及污泥为原料的有机(复合)肥生产和使用,完善有机肥的生产性财政补贴政策;开展农产品基地土壤污染调查及监测,建设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基地。
    3. 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加强区域协调,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设置和保护规定,坚决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开展饮用水水源风险评估,现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常规监测,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并强化保护措施,全面建成城乡饮用水水源预警与应急体系。到2012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开展2次以上的常规水质监测,行政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监测1次以上。
      (五)环境监控和环境风险防范。
    1. 加强水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在各县(市、区)主要干流和重点支流的交接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对水环境质量全面开展自动监测,抓紧建设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强对县城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来水厂出厂水及供水管网末梢水的自动监测,保证饮用水水质安全。2010年开始全市逐步建成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8个,提高水质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能力。
    2.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水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环境监管机构,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环境执法体系。建立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和有关分中心,建立水环境污染事故专家支持信息查询系统、污染事故案例库、处理处置技术信息系统、辅助决策与指挥系统。配备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装备,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强化预案动态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实现水环境污染事故及时发现、报告和妥善处置。
    3. 加强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全市环境安全监管信息网络中心,实现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等环境信息的统一管理;建设和完善环境安全数据库;建立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及遥感 3S应用支撑平台;建设环境安全公众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开展政务公开、网上申报、投诉、举报、信访等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 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金华江流域“ 531污染防治工程”的领导,成立金华江流域“ 531污染防治工程”领导小组, 由市长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农办、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和金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
    2. 明确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及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辖区内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具体方案,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的效能开展监察,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市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开展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开展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目标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政务督查工作。
市农办牵头负责加大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力度,牵头开展村级生活垃圾收集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市发改委负责将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以及市场化运营的政策。
市经委负责节能降耗和“三高一资”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规范资源开发型产业发展秩序,制定和实施资源开发型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规划,共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
市科技局负责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相关科研项目的立项,推进水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力度。
市财政局负责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土地指标落实。
市建设局负责编制城乡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置规划,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及城乡生活垃圾治理项目的建设;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监管力度;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完善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网络;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实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实施小流域综合整治和河道沟渠疏浚治理,依法做好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强水产养殖管理,推广生态养殖,实施部分重要河流和水库的增殖放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生态调水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落实禁养区、限养区相关要求,协助当地政府实施禁养区内养殖户的搬迁和取缔工作,并界定、审核受搬迁和取缔的养殖场的货物价值;牵头开展生态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引导散养户集中养殖;完善区域养殖场干粪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市卫生局负责对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医疗废物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编制金华江流域“ 531污染防治工程” 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工业污染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对集中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编制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流域断面考核,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研究流域特征污染物治理新技术并组织推广;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管;实施环境监控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配合市财政局合理安排金华江流域“ 531污染防治工程” 市级专项资金。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经营执照。
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绿色信贷相关工作。
     (二)资金保障。
资金投入以企业为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筹措资金。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级建立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金;县(市、区)专项资金用于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的管理,重点给予水污染严重的、影响面广的示范性、控制性治理工程的资金补助或以奖代补;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研究,污染治理新技术试点和推广,流域应急生态调水,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等。
     (三)制度保障。
    1. 建立完善水质信息预警通报和工作调度会制度。
建立水质信息预警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县(市、区)发布预警;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检查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进展和措施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2. 建立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和江段长包干制度。
将金华江流域“ 531 污染防治工程”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建立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和江段长水质包干制度,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江段长”,负责辖区内江河的污染治理和水环境质量,配套制定相应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3. 完善金华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和水污染治理补偿制度。
完善流域断面考核和补偿制度,对于新增水污染物项目的地区,从有环境容量和排污指标的区域,通过污水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获得排污权;建立流域上游地区对下游水污染的补偿制度。
    4. 建立有效的跨流域生态调水、补水和付费机制。
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生态调水、补水的长效机制,从流域和区域应急和合理配置的角度统筹考虑,及早预测,科学规划,积极调度生态用水,形成有预测、有计划、有程序、有补偿的生态应急调水机制,以解决金华江流域枯水期和突发异常事件时的生态缺水问题。
    5. 制定企业关停限产制度。
依法制定企业关停限产制度,明确流域范围内企业关停限产的响应条件、执行程序、补偿标准,行政诉讼应诉办法等内容。在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质量功能区要求时,实施企业废水污染治理全面达标工程,未全面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责令停产治理;对无法治理达标的企业,实施关停。
 
    6. 完善督察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金华市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制度,对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年度计划、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进展缓慢的地区,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监察、组织部门实行诫勉谈话。对典型水污染问题,实行督察督办、集中曝光和挂牌督办。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定期开展水污染源的日常巡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和跟踪整改工作。
    7. 完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各项目进展情况,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和市民代表作为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特约监督员参与督促检查。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市营造实施金华江流域“531污染防治工程”的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