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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1-14 10:58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金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深化政务公开,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范围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时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及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范围,包括本级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
  第四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电子监察工作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市电子政务实时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协调,并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具体负责研究、协调、指导、推进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市监察局是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制定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系统推广应用;对市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情况进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建立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绩效评估机制,组织绩效测评和满意度调查,并通报有关情况;运用电子监察手段,组织对市级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依法办理、规范办理、高效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系统的建设、管理与推广应用工作:按规定将市级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平台运行;负责行政审批平台的系统建设、应用推广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所有纳入行政审批系统的审批事项及时上传监察数据;定时核查市级行政审批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确保监察结果的准确和实时;及时发现并处理部门行政审批红、黄牌业务、未答复咨询业务、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投诉业务和其他异常情况。市法制办和市审改办负责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的审核和规范。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技术保障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指导、建设实施、系统维护和应用情况检查;建设金华市电子监察系统数据交换平台;考核、汇总、分析全市电子监察数据的提供情况;负责与省和各县(市、区)电子监察数据的对接;按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能,配合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一)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网上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管理,对电子监察系统相关软硬件及时进行更新维护和定期巡检,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和网络的互通互联;制订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负责电子监察系统业务及相关配置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管理,以及系统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垂直对口下级部门电子监察系统的工作业务,配合监察机关及行政服务中心,做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对本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优化流程,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书面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并报市监察局核准;自建行政审批系统的部门单位,原则上要整合到市级行政审批系统,无法完成整合的,经市电子政务实时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核准,按照省电子监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升级改造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实现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数据对接。未自建行政审批系统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另建行政审批系统,确需单独另行建设的,应报经市电子政务实时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核准。
  (三)各部门、办事大厅分中心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金华市电子监察数据交换平台报送行政审批业务电子数据;切实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督系统的应用实效,及时发现并处理部门红、黄牌业务和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办理网上咨询和网上投诉事项。落实市电子政务实时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上报更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中有关人员、事项、流程等审批事项内容的变动信息。
  第七条 全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市电子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对行政审批超时限、违规收费、违反审批程序、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等违规行为,电子监察系统分别发出“预警”、“黄牌”和“红牌”信号,对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等责任人进行督办。
  第八条 对发出“黄牌”和“红牌”警告的部门和个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的监察部门督办,对办事人员诫勉谈话;受到两次警告的,由市监察局督办,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受到三次警告的,对所在部门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市电子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绩效考核和情况通报。
  第十条 根据领导指示、批示需重点监察的业务事项,一旦出现监察异常,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以书面形式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审核。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子政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遵守《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技术方案》的实施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不符合《浙江省电子监察系统数据采集标准》的业务要求及技术规范;
  (三)以推诿、拖延时间等各种方式,拒绝将审批数据接入电子监察数据交换平台,使审批事项脱离省、市电子监察的;
  (四)未及时发现软硬件运行故障或处理故障不及时,导致业务数据不能正常报送的;
  (五)未及时上报并更新电子监察系统审批事项、联系人等配置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
  (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上网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