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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11-1194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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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1-11-02 |
文 号: | 金政发〔2011〕108号 | 统一编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市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健全完善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的对象范围
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人员。
二、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标准
根据全省按月统一发布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对市区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的价格补贴标准,按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的2倍乘以市区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其他保障对象的价格补贴,以户为单位,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在每季末月价格指数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并发放。
三、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资金筹集渠道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参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发放临时伙食补贴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学校所在地城市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发放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地域及财政体制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中,上海财大浙江分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金华教育学院所需资金由金华市财政负责安排;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横店影视学院所需资金由东阳市财政负责安排。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价格补贴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金政发〔2009〕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