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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12-09 11:00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金政发〔2007〕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金华市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依据本办法评审的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和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一)审议、决定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政策;
  (二)审定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
  (三)拟定获奖企业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四)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受理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组织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拟定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五)负责对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办建立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工业、工程建设和服务等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金华市政府质量奖。
  (一)合法经营5年以上,相应许可证照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科技创新能力居我市同行前列,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诚信守法。
  (五)具有省级以上品牌荣誉称号。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金华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近3年内县级(含)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及重大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近3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较重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 获奖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如当年参评企业总评分均未达到600分,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工业企业须先经当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业等企业须先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再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 审查。
  (一)资格审查。评审办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二)材料评审。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材料完整性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现场评审。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材料评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
  第十三条 评定。
  (一)综合评价。评审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金华市政府质量奖候选企业名单。
  (二)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三)批准公布。公示期满,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再行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每家奖励6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列支。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不占名额,不再奖励。
  获奖企业可将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用于企业形象宣传,并注明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年份,但不得用在产品及包装上。
  第十七条 凡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冒用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或字样;
  (二)企业获奖被取消或自获奖之日起5年后未再次获奖,仍继续使用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
  第十八条 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再申报金华市政府质量奖: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
  (二)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经济效益严重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十九条 获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评审办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8〕121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