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1年 > 2011年 第04期 > 市府办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3-23 10:42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扎实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和全面发展,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承训学校和机构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可委托市级承训学校和机构组织教育培训。
  2.自主自愿。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3.按需培训。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和招生办法
  (一)培训对象。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二)培训形式。退役士兵参加户籍所在地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
  退役士兵如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可免试就读所在县(市、区)职校,学制一般为2年。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学历教育的,执行普通高校教育教学相关规定,统一纳入全省高考统招体系。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招生办法。劳动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承训学校和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制订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
  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武部对申请人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录取。
  三、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
  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按照“教育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退役士兵职业介绍中心”,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一)培训补助的范围和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以及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杂费、住宿费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或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二)培训经费的管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结算支付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  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和机构。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事关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成立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构,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报到衔接及登记统计等方面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 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人武部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健全考核制度。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考核机制,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相结合。对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达不到培训要求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取消其承训资格。
  (四)广泛宣传发动。及时总结并推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和导向作用,积极营造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