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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1-06 13:33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加强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为内容的社会管理职责。
  (八)加强老龄事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市性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优抚对象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居家养老工作,指导、组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九)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十)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一)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管理;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四)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十五)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六)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立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法制处、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组织拟订民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文秘、信息、宣传、会务、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政府信息公开、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监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负责市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报备、清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基层各单位、部门及驻军的双拥工作,指导、检查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城(县)的活动;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民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服务项目的许可、审批、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负责受理被许可人的备案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延续的相关工作;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社会组织的发展动态和趋势,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拟订社会组织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规范和创新对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方式;负责并指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及相关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参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优抚安置处(挂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组织、协调优属安置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伤亡抚恤工作;贯彻执行抚恤优待法规,拟订并实施优抚规定和标准;承办烈士称号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的申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残疾等级为1至4级的残疾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和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
  (四)救助福利处(挂市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市慈善事业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救灾减灾和核报灾情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管理市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市级救灾仓储管理,指导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监督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开展减灾宣传和减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建立全市分层分类救助制度,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其他特殊病种的免费治疗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指导分散供养;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指导敬老院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居家养老工作和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建设;牵头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实施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牵头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管理处。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公墓建设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市“三沿五区”坟墓整治、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市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及丧葬有关事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负责涉外送养儿童的文书资料审查、申报和登记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以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行政村、居委会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批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六)水库移民处。负责拟订水库移民安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开发性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协调解决移民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负责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申报;负责编制全市和审批各地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督促各地政府抓好移民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移民扶持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检查验收评估工作;兼管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和检查涉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协调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工作,参与拟订及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开展为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和老龄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老龄服务业发展;指导城乡社区老龄服务工作,推动基层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联系和指导全市老年活动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负责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银龄行动",指导老年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老年人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服务工作;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18名(含老龄办2名,双拥办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老龄办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双拥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