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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15 15:33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称“小微企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创业基地建设
  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现有工业厂房等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一批适宜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仓储设施、科技孵化器和设计研发示范基地。盘活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优先用于标准厂房建设,优先用于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乡镇工业功能区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优先出租给小微企业使用。首次列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二、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电信部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资源,设立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法律及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金华市窗口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配套补助。首次列入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提供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在市区范围内分别选择100家成长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予以重点培育,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实行贷款利率倾斜,并给予融资担保、资信评级、授信审批等服务便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重点培育的200家小微型企业的新增贷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纳入合意贷款考核,并酌情下调信贷调控稳健性参数。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推进力度,开展小微企业贷款和续贷无缝对接试点,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市区设立5000万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信用担保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债券,帮助企业转型发展。
  四、鼓励小微企业加快成长
  引导和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市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市区小微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财政补助。
  五、建立小微企业工作机构
  成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有关问题,监督落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各项政策措施。
  本通知涉及的财政扶持政策仅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