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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2-12-16 19:20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消防工作,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结合金华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1.落实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层多业主建筑要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由业主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落实双人值班制度并持证上岗。2012年底前,在火灾高危单位试行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在设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单位全面推广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城市火灾监控系统”;2013年底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单位全部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90%,鼓励单位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2014年底前社会单位基本完成“四个能力”建设,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各社会单位要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每年的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3.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商务、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依法把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管理内容,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考核,指导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公安及消防部门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消防工作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查处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同时,要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2012年底全市一、二级公安派出所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2015年前所有公安派出所全部完成建设。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4.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综合性)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联合公安及消防部门整治因未批先建、违章搭建产生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对老城区、历史街区、古建筑要增补消防设施、改善消防通道、加强值班巡查。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5.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对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消除;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完善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地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依托“96119”建立市、县两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6.完善消防“网格化”工作机制。落实《浙江省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各地、各部门消防管理责任,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逐级建立乡镇(街道)“大网格”,村居(社区)“中网格”,街区(楼院、村组)“小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到2012年底,全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推广应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
  7.强化建筑工地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进行保温、节能改造期间,应停止营业或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电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禁使用可燃材料。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抽样,确保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8.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金华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科学编制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金义都市新区和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涉及的区域,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同步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在开发区、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要加快推进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源管网建设,确保管网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维保部门和经费,每年定期进行检查维保,确保完好有效。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未委托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乡镇(街道)协调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消防管理责任。
  9.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力量加强市、县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地震(隧道)救援等专业处置队伍。根据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优先保障消防部队参与火灾扑救、矿难、有毒气体泄漏等抢险救援所需的特种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满足城市发展需求,适时增购越野消防车、大流量大功率消防供水车,有效提高综合救援能力。
  10.强化消防安全投入。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等文件精神,将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财力状况制定落实基本支出保障标准,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地正常消防业务经费的年增长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平均水平。
  四、强化监督考核。
  11.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地每年要与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政府、部门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年底组织考核、实施奖惩。健全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