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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4-11 11:39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制订的《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为加快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77号)精神,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与补助。为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改造标准    按照《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试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标准(试行)》等要求实施。
  二、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注册地在市区范围的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
  (二)按市政府规定的改造标准对农贸市场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提升,经审核达标的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由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征迁、购置费用)各给予30%奖励补助。对市区二环路以内列入整治的无证马路市场经改造提升并规范发证的,参照此标准补助。
  (三)新建农贸市场项目,按星级标准给予补助,获得二、三星级的,分别给予30万、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荣获浙江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的,市财政再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项目申报    1.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业主向辖区工商局(分局)和市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提出市场改造申请(附件1),并附改造内容、面积、预算资金、完成时间等相关材料。
  2.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各市场的具体改造提升方案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列入三年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出具论证会议纪要,上报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农贸市场改造办)审核。
  3.市农贸市场改造办对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项目审核    1.改造提升项目完工后,由辖区工商局(分局)和市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向市农贸市场改造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贸市场改造办牵头,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上报项目按照改造标准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附件2)。
  2.改造提升项目验收合格后,农贸市场业主向所在辖区工商局(分局)和财政局(市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所属农贸市场直接报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奖励补助申请(附件3),并报送市场改造提升相关资料,经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完工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依据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确定奖励补助总额,报市政府审批。
  五、申报所需提供资料    1.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
  2.金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申请表;
  3.市农贸市场改造办出具的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验收表;
  4.改造工程的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5.市场名称登记证和投资主体法人资格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六、资金拨付    根据市政府审批确定的奖励补助金额,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奖励补助文件,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农贸市场业主。
  七、监督管理    1.农贸市场业主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和市工商局应加强对市场改造后的监管,受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的农贸市场不得改变功能用途。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各辖区财政、工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八、其他    1.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等费用支出,按实在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中列支。
  2.列入国家、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扶持项目,获得国家、省扶持资金的,酌情抵减市、区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3.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工商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并酌情提交市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以往文件中涉及农贸市场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