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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4-11 11:41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金华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定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市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责    (一)市安全监管局
  1.做好事故调查牵头组织工作,对事故调查全过程进行综合协调,起草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报市政府审批。
  2.依法查处事故调查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3.事故调查发现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市公安局
  1.查明死亡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提供非正常死亡尸检报告等证据材料;做好伤亡事故现场保护及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事故情况,事故调查发现事故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迅速追捕归案。
  3.及时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报告涉嫌犯罪人员查处情况。
  (三)市监察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进行事故调查。
  2.对事故调查发现的涉嫌违法乱纪线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事故责任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做好处理落实工作。
  4.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违法乱纪人员的查处情况。
  (四)市总工会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调查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市检察院
  受邀参加事故调查,按照《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县(市、区)及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权范围开展工作,负责辖区或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并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抢救伤员、出具相关医疗证明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殡仪馆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
  四、事故调查纪律    (一)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AB角制度,接到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报到。
  (二)自觉服从调查组组长领导,事故调查工作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三)事故调查结果和查处情况,经市政府授权,由事故调查组或者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公布。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事故调查的,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