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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2-07-10 15:07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百姓富裕、浙中崛起"总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基本原则,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以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培育孵化一批业务规范、实力雄厚、社会认可度高的养老家政服务机构;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
  二、工作重点
  (一)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对市区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适当补助。对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进行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2.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金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提供服务场所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培育孵化一批业务规范、实力雄厚、社会认可度高的养老家政服务机构,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3.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充分发挥96345便民服务中心功能,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加快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1.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重点支持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力争到2012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30%,完成省下达指标的75%。适度扶持发展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和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护理和照料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
  2.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尚未建有敬老院(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其中连片建设的要实现服务全覆盖。积极推进敬老院(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3.积极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规定的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三)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家政服务专业。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在市级层面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大力倡导义工服务,积极推广"银龄互助"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服务行列。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和职业资格评定制度,各级民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对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实行资格认定。
  2.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环境。
  (四)加强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1.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
  2.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制订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数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3.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制度。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法人单位,其中集体办的乡(镇、街道)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中心)符合资质条件的,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对城市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形成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可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
  4.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均应参保。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费用,各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各级民政、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职,依法加强安全检查和教育,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
  6.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开展机构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养老机构资质评估认证和等级评定;引入ISO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按照养老服务内容不同确定不同的服务标准。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标准引导、等级评定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养老服务政策扶持
  1.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同类用途土地采用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等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城市社区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3.强化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市区范围内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含)以上,并取得《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除省补资金外市财政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补助;对租用房且租期3年(含)以上的,除省补资金外市财政按核定床位分3年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0元的补助。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助标准。
  4.明确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50%的标准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编委、发改、民政、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建设、卫生、规划、商务、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县、乡两级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同时,要以产业化理念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浙中城市群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整合各地资源,面向和服务长三角地区,规划建设一批具有医养、休闲居养、生态旅游、温泉养生等概念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老年人,使金华生态休闲的居住环境优势转化成养老服务资源优势。
  (二)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市、县两级要按照"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的要求独立设置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乡级要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与基层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站)相结合,建立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养老服务的组织协调、调查评估、养老服务补贴审核等工作。城乡社区配备专(兼)职养老服务协管员,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协调、情况调查、人员信息登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补贴初审等工作。
  (三)营造敬老养老良好氛围
  广泛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建设。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社区服务体系、家政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建设有机衔接,引导养老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金政办发〔2008〕9号)自行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