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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2-08-21 09:57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市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科学设置项目准入门槛
  (一)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产业准入制度和投入产出标准。严把项目准入关,新出让工业用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对新增项目建立分级"联评联审"制度,由经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引进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规模、产出密度、能耗排放等进行审核把关,并落实项目实施的考核责任。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其投入产出规模原则上要求投资额1亿元以上,年产值2亿元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达产后年税收10万元/亩以上。高新技术、高成长性、高产出效益的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放宽。
  (二)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地价调控。挂牌出让工业用地的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各地最低限价标准,其中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25万元/亩、金东经济开发区23万元/亩、金西经济开发区16.8万元/亩、金东新城区30万元/亩、婺城新城区20万元/亩,确需以低于最低限价标准出让的地块,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各开发区(园区)要在出让工业用地时,探索实行拍卖出让,引进价格竞争机制,引导企业节约用地。根据不同行业工业项目的产业周期,可实行工业用地区别年限出让制度和相应地价。
  二、开展工业项目用地清闲促产,大力实施闲置低效土地二次开发
  (三)合理确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范围。按照有利于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确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可列入二次开发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经市、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设用地等。
  (四)制定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及金华市区范围内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在摸清闲置低效用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的闲置低效用地基础数据库,并进行上图、列表、造册。要科学制订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大力推进闲置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工作。
  (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市区闲置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1.协商收回。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产业用地,市、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采取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协商收回土地时,各地可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奖励。
  2.鼓励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
  3.协议置换。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市、区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
  4.退二优二。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5.退二进三。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
  6.收购储备。对市政府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实施新的城市规划后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部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落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责任,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六)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市区范围内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的批后服务及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时开竣工。认真开展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检查,根据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指标进行复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办理用地和登记发证手续。发改部门和经信部门要加强对新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和闲置低效用地二次开发中确定的工业项目的产业政策和投入产出标准的监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低效用地。
  (七)实行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财政税收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财政税收调节机制,探索实施差别化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提高低效用地企业的土地保有成本,加大对企业闲置低效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力度。对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引入的项目,其产业类型符合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中,市、区政府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征收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中村改造建设。
  (八)实行差别电价、水价和环保、信贷政策。认真执行《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实施用地分类管理和惩罚性、差别性电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对单位用电税收低于区域企业平均值的企业,由低到高依次确定有序用电的先后和强度。对医药、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冶炼等高污染、高水耗行业,进一步完善差别水价政策。环保部门要抓紧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依法坚决淘汰污染严重效益低下的企业,为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和用地空间。金融部门要严格工业项目贷款管理,不向违法用地及闲置土地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九)建立市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奖惩机制。建立以"亩产论英雄"为核心的节约集约用地导向、评判和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对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节约集约用地绩效进行考核排名,并与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实施领导督查联系和考核制度,对重点项目实施督查联系,将年度集约用地指标列入领导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集约用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并优先考虑安排企业扩展再生产用地。对亩产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市、区出台的财政优惠政策。
  (十)本意见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市、区)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