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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本级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3-11-15 15:42  发布机构:   文号:  


市政府各部门:
  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是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本级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
  (一)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的范围。市政府及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属于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范围。其中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签订合同内容。市政府及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依法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注重发挥仲裁在解决合同纠纷中的优势作用。
  (三)明确合同管理的责任。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签订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是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和整理归档工作。
  (四)规范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充分调研评估,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核实。合同草案拟定后要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的行政机关合同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签订。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二、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机关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级部门法制机构(或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合同草案拟定后,合同承办部门(或承办处室)应将依据、批准文件等相关背景资料送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的重点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同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否有违约责任承担、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约定,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配套制度
  (一)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将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合同草案、合同审查意见书、生效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加强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重大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以及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在书面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备案。重大合同的界定和具体备案工作的规定由市法制办另行规定。
  (三)实行报告和清理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每两年将本部门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等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法制办。行政机关应当每两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市法制办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合同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四、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把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指导和监督本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管理。法制机构要建立专家参与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合同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监督职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如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