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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容貌和秩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25 19:20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城市容貌和秩序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金华市区城市容貌和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打造精品城市,建设美丽金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管办负责做好协调和督查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警)、环保、文化、卫生、交通运输、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合力,加强城市容貌和秩序的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要依法从严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对影响城市容貌和秩序的行为加大纠违力度。
  第五条 由市文明办牵头,街道、社区及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劝导,增强市民的公德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九条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具体为:安装的窗栏、空调外机离地2.5米以上,凸出的最大宽度小于0.5米;安装的遮阳篷离地3米以上,凸出的最大宽度小于1.5米),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从事室外无照经营的,行政执法部门可处2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情节的,行政执法部门可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单位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区道路,确因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时报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单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区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规范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及时修复。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其他张贴性广告、宣传品必须张贴在张贴栏内,不得随意张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运送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等易于流散物体的车辆,必须包扎密封,不得沿街撒落滴漏。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准从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准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准在街道、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地段焚烧树叶、纸片及其他物品。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车辆清洗或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进入城区的交通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如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责任人及时清洗或纠正。
  第二十四条 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即时清除。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具体管理按《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进入城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必须遵守标志、标线规定,在城区道路上行驶,不得随意调头,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行经人行道时应减速行驶,遇人行横道行人,应当停车让行。
  (二)车辆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停车等候时不得越过停止线。
  (三)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四)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行驶时不得鸣喇叭。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城区内停车,须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对违反本项规定侵占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由执法部门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150元罚款。
  对违反本项规定侵占人行道以外其他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非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
  (四)对电动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违反规定载客问题,交通运管、残联应严格履行职责,从源头加强管理。如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须先取得残联颁发的相关证件后方可上路。
  (五)骑自行车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互相追逐。
  如违反以上条款,公安交警部门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不准翻越、倚坐护栏; 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需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时,只能招呼同侧车辆。
  (三)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时,须有成年人带领,12岁以下儿童不得在街道上骑自行车或玩具车。
  (四)乘坐公共汽车、长途客车须在站台或规定地点等候,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五)不准在街道上玩球、滑板、追逐嘻闹等。

  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违反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开展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处理。如有违反,行政执法部门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30天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金义都市新区、婺城新城区、金西开发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容貌和秩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