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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30 17:02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2〕50号)有关精神,结合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缴费标准一:个人按每人每年500元缴纳(财政补助1200元);缴费标准二:个人按每人每年300元缴纳(财政补助700元)。在校学生个人缴费200元(财政补助460元)。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可在标准一、二中选择缴费,同时可以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未成年人(除在校学生外)按标准二缴费。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从2014年7月1日起,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区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调整为50%。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最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到2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到1500元。
  三、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审计后,从2014年7月1日起,统一移交市财政统筹管理。
  四、完善医保基金结算机制。从2014年7月1日起,市区主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建立年初预付、年末清算制度。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