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4年 > 2014年 第11、12期 > 市府办文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07 11:29  发布机构:   文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金华市区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品牌发展扶持奖励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金政办发〔2014〕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工商、税务登记住所在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范围内,实施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支持争创驰(著)名商标。对被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原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重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资金须扣除已经奖励部分;对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金华市著名商标”、“金华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支持国际品牌培育。鼓励境外商标注册,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单位,注册费给予100%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在欧盟(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方式提交的)、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注册的单位,注册费给予100%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在单一国家注册的单位,按每个国家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
  (三)支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支持区域性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五)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乡镇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为品牌创牌单独奖励,对同一单位同一级别在不同年度获得的奖项,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同级别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奖项实施奖励时,同一年度分别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
  三、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金华市区创牌奖励资金申请表》和认定文件、核准注册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市场监管、质监、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统一报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审核,形成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复核后,在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资金来源及用途
  金华市区创牌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从2015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品牌培育和创牌奖励工作。获得扶持奖励的单位应将扶持奖励资金用于商标品牌的宣传、推广、培育和创建,不得移作他用。
  五、监督管理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的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负责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三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要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管理与绩效评价,制定管理流程,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绩效跟踪和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金华市区创牌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