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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10-26 16:59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现就规范市区依法依规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并优化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办法
  (一)严格执行招标方式审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货物采购,下同),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并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应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但已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要求和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其他可以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参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流程,制定自行组织招标的操作规范。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勘察、环评、设计、施工图审查、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投资人自主选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选择办法,有条件的可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机制,杜绝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项目。
  (三)合理设置投标条件。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备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不得为特定对象设置条件。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保障市场充分竞争。
  (四)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对时间紧、任务急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具备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施工图已取得审查报告等必备条件的情况下,由招标人承诺在开标前补齐其他辅助材料并提出申请,经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进入招标程序。招标人未在开标前补齐所缺材料的不得开标;擅自开标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实行招标投标网上交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易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管理规定实行网上交易,原则上不实行现场报名和交易。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报名和交易,招标人应按照重大事项管理规定集体研究决策、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六)加强招标控制价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审价机构进行造价复核的,要明确审价机构的责任。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文件报送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投诉,对误差率超过±3%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应责成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改正并重新公布。
  (七)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遵照“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结合、市场供应价与项目预算价相结合”的原则,可采用二次平均、随机系数调整等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标价。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八)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分值权重。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设计类项目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超过20%。除设计类项目外的招标投标项目,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40%,商务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且技术标与资信标的评分标准设置不能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九)建立投标报价风险控制机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定期测算发布招标风险警戒值,对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幅度大于招标风险警戒值的投标方案,由评标委员会就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低价竞争进行重点评审,且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依据。对低于风险警戒值的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风险保证金,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十)探索并逐步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答辩机制。创新评标方式,增加评标内容,以答辩方式加大对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履职情况的考察,促使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认真研究和全面响应,制订和安排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技术方案和人员,遏制围标串标和非法挂靠行为。
  (十一)优化评标委员会工作机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五人以上增加到七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应以抽签方式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委员会。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根据项目合理需要,采用保密方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委员会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应以最小评分单元为单位,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计算出的平均得分即为投标人该评分单元的最终得分。
  (十二)严格执行询标制度。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十三)优化中标候选人推选机制。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二、完善招标投标活动诚信体系
  (十四)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和制度。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诚信建设纳入全市企业诚信建设范畴,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共享,提升诚信建设和管理水平,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十五)建立招标投标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被相关政府及部门表彰授予荣誉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纳入“红名单”。将违法犯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因违规违纪受到有关部门(单位)惩戒以及因诚信缺失导致信用等级低下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
  对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红名单”投标人和“黑名单”投标人,按照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分别予以激励或惩戒。
  (十六)加强勘察、设计、咨询、代建、招标代理、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管理。对非因客观因素造成环节缺失、内容疏漏,从而引发设计变更、额外工程签证、项目投资增加并突破项目概算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行为,由项目业主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当事方的经济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十七)推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公开制度。公开资格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编号表示)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分及评审理由、被否决投标文件的否决原因及依据、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严格对中标候选人的诚信管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中标人作出行政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十九)加强对中标人履约的诚信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并在工程竣工后对中标人在工期、质量目标以及遵守造价结算规则等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中标人信用记录。
  (二十)完善合同诚信管理举措。科学划定合同价款支付阶段,合理设定合同价款支付比例。进一步完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交、退制度。行政监督部门优化完善合同示范文本,项目业主根据投资计划、项目进度及各种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支付合同价款,使合同价款支付的进度和比例与工程建设项目进度、中标人违约风险防控相适应,确保合同责任明确、违约追责有力。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标前标后责任界限。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充分借助法律、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力量和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科学制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内容,对标后可能发生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问题合理划分责任界限,促使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在各个交易环节尽心尽责、严肃审慎。防止利用合同缺陷和诚信漏洞,在中标后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方案、增加费用等不诚信行为发生。
  三、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二十二)推行网上交易,提升防范围标串标能力。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通过不记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重要信息严格保密,对标书内容进行雷同性分析,通过对标书制作硬件特征和网络特征码进行分析等科技手段,提升防范和甄别围标串标行为的能力。
  (二十三)严厉查处串标和骗取中标行为。投标人具有以行贿谋取中标或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其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投标人具有串通投标、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二十四)加强标后行为监管。对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二十五)严禁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在中标合同约定的可变更范围内,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且招标人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六)加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原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备案主管部门的,还应征得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二十七)建立重点对象监管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过处罚的企业,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治理整顿。
  (二十八)加强招标投标违法失信行为查处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全部上网公示并纳入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符合“黑名单”条件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要及时将其纳入“黑名单”数据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投标,充分利用事后监管信息,强化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的源头管理。对放纵失职、包庇隐瞒、拒报数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完善异议、投诉、举报处理
  (二十九)规范异议处理程序。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向异议人出具收件证明,同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人,同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供应商)等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三十)确立投诉人举证责任。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并有义务对相关请求和主张提供证据。
  投诉人以应当保密的投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透露的招标投标保密信息或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作为投诉证据,如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或者不能合理说明来源,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予采信。招标人提起投诉的,投标文件不作为非法证据。
  (三十一)规范有关招标投标文件解释方法。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解释应当按照发生争议条款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投标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确定其真实意思。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投诉人的解释;但招标人是被投诉人的,原则上作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投标人的解释。
  (三十二)明确投诉不予受理情形。投诉人不具有投诉主体身份或其投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超过投诉时效、投诉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对已处理投诉以同样事实与证据再次投诉、没有经过投诉的法定前置程序、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三十三)明确投诉处理分工。按照“谁备案、谁受理”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分别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其他部门有收到投诉的,应及时移交给负责招标文件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办理。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不含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十四)健全信访举报处理规则。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行为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调查和回复,并把回复情况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其中涉及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转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加强招标投标平台建设
  (三十五)加强招标投标实体平台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服务、管理和公开等方面加强市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交易服务和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改善服务硬件环境,为拓展平台交易功能提供保障。
  各区(包括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和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交易平台要配足配强专业服务和监管人员,配备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落实“管办分离”原则,加强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条件以及相关交易活动的规范性管理,提高实体平台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适应所承担交易任务的监管和服务需要。
  (三十六)推进招标投标网上平台建设。以实现网上交易为目标,开发建设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为重点,覆盖全部公共资源交易内容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逐步实现交易、监管、服务和公开的全流程电子化。
  (三十七)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网络融合。推进纵向网络融合,实现市、区两级招标投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推进横向网络融合,构建异地评标工作机制,实现与电子监察系统和相关行业监管系统的无缝对接。
  (三十八)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互补共用”。
  对尚未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业,相关专家可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但应事先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健全评标专家征集和管理制度,逐步整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丰富评标专家专业类别,推行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加强评标专家日常动态管理。对具有违法违规、失职失信行为的本市评标专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评标资格等处理,对外地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失职失信行为抄告其注册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报送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六、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和机制
  (三十九)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和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并认真履行标后监管职责。行政监察机关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察,及时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由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解决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重大事宜。
  (四十一)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要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监管效率。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创造条件,组织监管人员进驻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专业、集中、实时”。
  (四十二)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规定长效机制。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市级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十三)建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要内容,整体纳入市委、市政府对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日常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评价,进一步落实和强化责任。
  七、其他
  (四十四)省级及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参照执行。
  (四十五)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