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599F/2015-11952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金政发〔2013〕1号 公开日期: 2015-1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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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12-08 00:00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1年5月10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金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百姓富裕、浙中崛起”的总目标和“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的战略主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坚持恪尽职守、廉洁从政,坚持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坚持政务公开、行政问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要各负其责,除各自抓好分管和牵头工作外,市长重点抓机制建设和管理体制完善,常务副市长重点抓工作督办和目标责任考核,其他副市长重点抓市长交办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十一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报送。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鼓励奋发有为,大力治庸治懒,确保政令畅通;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绩效评价,做到用前有论证,用时有审批,用后有审计,年末结余资金不得结转使用。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相关副秘书长请假。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重要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报送个人的公文上批示。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抄告单由秘书长审签,重要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分管副秘书长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分管副市长要负责对文稿的审核把关。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凡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搞边界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二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县(市、区)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县(市、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严格市政府领导文稿发表。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个人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