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15-114059 | 发布机构: | 开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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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5-02-12 00:00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特种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泄露、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一)锅炉爆炸事故。
(二)压力容器(含气瓶)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三)压力管道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四)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
(五)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六)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七)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八)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伤害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人为破坏或人为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
(四)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五)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预案的制定实施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二)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市、县、乡(镇、街道,下同)、村(居、社区工作站,下同)、生产企业五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四)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五)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作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一)市领导小组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新闻办、市总工会、市质监局、金华电力局、市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县政府。
(二)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金的部、省属单位和驻金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质监局:负责协助市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二)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三)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五)市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县政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六)市监察局:负责参与调查处理,严肃查处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失职、渎职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七)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八)市人力社保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九)市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负责组织城市燃气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十)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和港口客运缆车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十一)市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十三)市安全监管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市人防办:为救援提供人员防护方案和建议。
(十五)市新闻办:根据市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十六)市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七)金华电力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善后处置工作。
(十八)市消防支队: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
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单位应带头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自觉接受属地监察。
(十九)事发地县政府:协助市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第八条 日常工作机构
(一)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2.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省质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5.指导和协助县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
6.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第九条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市领导小组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市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市领导小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由事故发生地县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一般事故的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立,由事故发生地县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二)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三)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和建议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四)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行政执法局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先灭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和当地县政府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金华电力局和当地县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6.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7.技术专家组:由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灭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的发布和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
9.综合协调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地县政府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和当地县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各类开发区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基层(包括乡、村)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应当重点明确先期应急处置职责、信息报告、人员撤离路线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
第十二条 建立市、县、乡、村、使用单位五级联动的预防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第十三条 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预防管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质监部门报告。
(二)使用单位应当对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质监部门报告。以下设备应纳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以下简称重点监控单位):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重点监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提前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8.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三)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特种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使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难以处置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四)市、县两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不同性质和特点,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预警支持系统。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确保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24小时畅通。
(三)市、县质监局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或事故隐患信息。
第十五条 预警行动。
市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报告市领导小组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质监局。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一) 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二) 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三) 地震等自然灾害。
(四)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五)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市级各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注册登记编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信息共享与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质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县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监局。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也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事故时,质监部门应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和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 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九条 分级响应。
一般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向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市、省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较大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市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下级政府请求以及其他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或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后,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并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Ⅰ级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市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七)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九)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十)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市公安局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市监察局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特殊现场处置。
1.带电场所: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
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
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机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堵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十二)各级质监等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1. 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 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 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 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 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 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 设备3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 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 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时,市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市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等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市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结束。由市领导小组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四条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灾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第二十五条 调查和总结。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质检、安全监管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金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保险公司应迅速派员前往现场进行灾难调查,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查勘定损工作,必要时开设“绿色通道”快速理赔。
第二十八条 装备与物资保障。
市领导小组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和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中心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内设装备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并保持其随时可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市交通和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市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相关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必要时由市政府委托部队支援。
第三十一条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 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户、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第三十三条 技术保障。
市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本市的检验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发生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根据市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指令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第三十六条 演习演练。
市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或者督促各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宣传教育。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每三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省质监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各县政府制定一般(IV级)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市质监局备案。
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使用单位制定,报其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设备登记质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两级政府和市质监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应急应对的经验教训,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