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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03 17:27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条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小区(村)、路名、门牌、房号详细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对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合理需求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照《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执行,被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可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托管信息。
  企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款。
  第八条 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以下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证明或能够证明产权和地址的其他材料,不能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属租赁使用的,还应提交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内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使用证明;
  (三)属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企业,申请人可提交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托管证明;
  (四)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或者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提交由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的,按照专项管理规定执行;
  (六)无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可提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行业限制。
  第十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人大、政府规定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由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工商登记机关动态管理、适时发布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提高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要根据投诉举报,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因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可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指定集中的场所、区域、行业,对住宅等非经营性房产改变用途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放宽登记条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由工商登记机关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2月21日起实施。
  附件:1.金华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2.金华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