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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金华市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金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15-03-03 17:31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努力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金华市2015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金华市2015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附件1

  金华市2015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30项):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机房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行业应用软件除外,5万元以上)、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LED显示屏(10万元以上)、文印设备、车辆、锅炉(5万元以上)、起重设备、制冷空调设备(中央空调、机房专用空调和恒温恒湿精密空调等)、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视频会议系统设备(10万元以上)、电视设备、视频设备、医疗设备(10万元以下和应国际招标的除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音像教材、学具和科学计算器)、办公家具(5万元以上)、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办公用纸、办公设备耗材(5000元以上,指硒鼓、粉盒)。
  (二)工程类(1项):智能化安装工程。
  (三)服务类(9项):软件开发服务(20万元以上)、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云服务)、机动车辆维护保障(维修和保养、加油、保险)、会议(一般会议)、航空机票代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培训(国内培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此外,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民生或纳入《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项目,如适合集中采购的,原则上也应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各协议采购限额、有效期等具体实施内容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本级协议采购项目,需在全省协议采购定价的基础上,通过市政府采购网上协议采购交易系统,经三家以上供应商网上公开竞价后,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确保协议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医疗耗材〔市、县(市、区)卫生系统〕、教学仪器设备〔市、县(市、区)教育系统〕,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市武警消防部队区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市、县(市)、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各县(市、区)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委托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3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