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705/2014-1518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14-06-04
文 号: 金市农通〔2014〕53号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废止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日期:2015-04-18 16:04 来源:金华市农业局 浏览量: 字号:[ ]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

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今年是我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工作的第一年,请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在调查摸底基础上,依据本《办法》组织推荐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名单和材料于6月30日前报金华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联系人:龚胜翔,联系电话:0579-82050139。

附件: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金华市农业局

2014年6月4日



附件

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1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市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规范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创建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市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金华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创建审核,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政策扶持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参加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经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化。经营土地(包括水面、林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规模按照产业区别设定不同的生产规模下限,提倡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具体产业规模下限见下表:

经营产业分类

面积或规模

粮油产业

集中连片100亩以上

蔬菜产业

50亩以上,山区30亩以上

水果产业

50亩以上

茶叶产业

100亩茶园以上

食用菌产业

30万袋以上

花卉苗木产业

50亩以上

林业产业

50亩以上

畜牧产业

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在禁限养区范围内

水产养殖产业

50亩水面或网箱和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

种养结合

50亩以上

特种种养殖

20亩以上或年产值300万以上

其他产业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二)成员知识化。家庭农场有相对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

(三)产品安全化。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档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做到“五有一追溯”。

(四)农业设施化。有一定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五)产业生态化。家庭农场实行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生态农业模式,有良好的生产制度,采用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努力打造精品农场、生态农场和清洁农场。

(六)销售品牌化。家庭农场已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或者拥有独立的注册商标(或授标使用的注册商标),农产品主要通过品牌销售,农场年收益20万元以上,成员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3倍以上。

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3、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文件;

9、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创建程序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金华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金华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金华市农业主管部门授予“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对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查一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2、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4、违禁使用投入品被查处或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5、 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6、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条 被评定为“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市区的依据《关于组织开展金华市本级2014年度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金市农通〔2014〕33号)规定给予奖励,其它县(市)自行研究确定奖励内容。同时加大对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倾斜。

附件: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规  模


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总支出

(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