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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7 11:25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切实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8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0%,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年产生100吨以上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县级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完成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到2017年,全市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9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5%,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化工、制药、印染、电镀等行业产生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
  二、工作任务
  详见附件。
  三、工作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是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目标要求,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员,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尽快制定实施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统筹推进、督查指导等工作。
  (二)严格督查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排出工作任务表、时间表、责任表,做到早发动、早落实、早推进,把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任务不落实、行动不到位、工作不配合,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危险废物和污泥污染防治宣传警示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处置责任。深化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动危险废物和污泥重点企业做好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监督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工作。
  附件: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