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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705/2015-1500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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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5-07-02 |
文 号: | 金市农通〔2015〕44号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义乌市农合联、金华开发区农办:
为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程序,提升无害化处理补助监管水平,落实好国家对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维护生态环境及食品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是防止病死猪危害人体健康、动物疫病传播和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切实加强生猪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监督管理,健全组织,明确职责,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无害化处理补助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确保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真正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申报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和上报程序, 无害化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养殖场和屠宰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数据逐级上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严格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要求,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核查、确认、汇总、上报、复核、补助发放和公示等工作流程。各屠宰企业要如实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货主、无害化处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监管人员在记录表签字盖章确认,并附货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做到数据翔实、格式统一、字迹清楚、签名真实、报送及时。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要做好病死猪无害化数据的汇总审核,养殖环节每半年、屠宰环节每年以农财两局文件的形式上报市农业局。按照“谁统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每月上报的病死猪数据审核把关,对查实有虚报病死猪数量的,年度内不得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并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涉及财政补贴资金的报表,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各地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无害化处理业主的主体责任
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规模养殖场业主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上报数据真实性和无害化处理到位情况负总责。严格按照病害动物技术规范处置病死猪,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运营单位在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出、病死猪处理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自行处理病死猪的养殖场必须具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场应积极建立完善录像监控设备,已配备监控设备的必须确保其正常运行。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养殖场必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动态监控和台账登记制度;屠宰企业要配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2015年6月1日起必须安装监控设备,无害化处理全过程必须在监控运行状态下进行,未安装监控系统设备一律停止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屠宰企业、运营单位、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台账及照片保存两年以上,视频监控资料必须保留一个月以上。
四、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队伍,杜绝监管工作不规范、无害化处理不到位、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要加强对现场监管人员的教育管理,对规模饲养场自行处理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派2名以上监管人员开展动态检查,对病死生猪的死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照片及监控处理过程进行认真核查。乡(镇、街道)政府落实“养殖场监管责任人”制度,对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虚报、乱报现象发生,数据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册登记。养殖场对日死亡30头以上的,或者病死率超过正常范围的,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到现场核实确认。生猪定点屠宰监管部门,对统计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严格审核,认真核对无害化处理过程图片或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五、进一步加大无害化处理工作督查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要采取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无害化处理工作督查和行政处罚查处力度。对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出现无害化处理台账登记及无害化处理照片资料不全的,运营单位、养殖场、屠宰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弄虚作假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的,将取消其年度无害化处理补助。对生猪养场(户)病死猪,一经发现要严查到底。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病死猪流入消费市场。市农业局将对无害化处理监管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不力,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予以追究相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屠宰企业、运营单位、养殖场户有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停止或取消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金华市农业局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