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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实施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08-03 16:53  发布机构:   文号:  


  为规范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群众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金华市区二环路以内全面实施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投标,金华格莱铂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格莱铂公司”)依法取得市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自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6年(不含建设期)。特许经营期内,由金华格莱铂公司独家收运和处置市区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
  二、金华市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包括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必须统一交由金华格莱铂公司集中收运至金华市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十八里垃圾填埋场东侧)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金华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人)应当与金华格莱铂公司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使用、保管金华格莱铂公司提供的收集容器,建立餐厨废弃物登记管理台账;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置,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污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市区设有内部食堂(餐厅)的机关部门、学校、医院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要带头落实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相关工作。
  四、违反金华市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置的,根据《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根据《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鼓励社会各界检举揭发违反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96310。
  六、本通告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