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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04 16:54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评选及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评选及奖励办法

  为鼓励和推动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推进“五大千亿”产业建设,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4〕1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每年对全市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及纳税登记的各类旅游企业。按照旅游业态分为: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营运(互联网)公司,工商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商贸类旅游景区),农业、文化、体育等融合旅游的新业态企业。
  二、 评选条件
  1.申报表彰企业在当地具有较大规模和良好信誉。申报表彰的基本条件为:旅行社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50万元以上;旅游饭店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300万元以上;旅游景区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100万元以上;旅游营运(互联网)公司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50万元以上;工商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商贸类旅游景区)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税费合计1000万元以上且接待旅游者人数10万人次以上;农业、文化、体育等融合旅游的新业态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50万元以上且接待旅游者人数10万人次以上。
  2.申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当年内未发生偷税漏税、侵权、欺诈等行为;未发生因劳资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 申报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生产经营正常,当年内未发生因自身责任而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三、评选标准
  同一业态的旅游企业按照税费合计贡献大小排序。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工商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商贸类旅游景区)各取前2名为旅游龙头企业;旅游营运(互联网)公司和农业、文化、体育等融合旅游的新业态企业各取第1名为旅游龙头企业。
  四、评选程序
  1.申报。
  每年1月31日前,旅游企业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填写《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同时报送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2.推荐。
  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旅游企业的缴纳税费、营业收入、接待旅游者人数等情况审核后,推荐上报市旅游局。
  3.审核。
  市旅游局根据各县(市、区)旅游局推荐,对申报评选的旅游企业进行分类排名,根据企业旅游业务缴纳税费、营业收入等指标,结合旅游接待人数,综合排出各种业态的优胜单位名单,报市财政局审核相关数据。
  4.确定。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报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六、其他事项
  1.因企业违法经营受到相关行政处罚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当年表彰奖励资格;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表彰奖励资格,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奖励资格。
  2.企业虚假申报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表彰奖励资格,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