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599F/2016-03201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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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6-12-30 00:00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金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2.4 县(市、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5 应急组织体系
3 事故分级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监控机构
4.2 检测网络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预案启动
5.3 事故报告
5.4 响应行动
5.5 指挥和协调
5.6 工作流程
5.7 信息发布
5.8 善后处理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通信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装备保障
7.4 财政保障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安全供水是关系到全市工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强化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做好全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条例》、《金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各类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点保障”原则,坚持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供水范围内因突发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水质、水量或导致人身伤害的应急处置。
各县(市、区)突发供水安全事故,由当地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金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1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1.1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市建设局、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卫计委、环保局、质量技监局、安全监管局,金华电业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录见附件)。
2.1.2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省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有关工作指示;
(2)直接指挥金华市供水企业中心调度室、金沙湾水厂、仙源湖水厂的调度生产运行以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请求省政府,周边市及军分区、驻金部队的支援;
(5)组织供水救援和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建设局:指导、协调各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全市城市供水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负责调度供水抢险队伍展开施救工作;协助事故现场事故调查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联系省发改委协调上游单位对我市的临时供水,负责协调影响全市城际间供水管道的抢险、抢修。
(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组织指挥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周围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水利局:负责事故发生时城市供水应急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负责应急饮用水源地的水文情况监测。
(5)市卫计委: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管网末梢水质监测;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卫生防护工作。确保应急处置所需救治人员、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以及救护车辆的调配。
(6)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供水水源水质及周边环境影响的监测;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7)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8)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或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市电业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和应急供电工作。
(10)市消防支队:负责火灾扑救,配合做好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应急车辆为指定地区送水、供水。
2.2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主任: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
成员:市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建筑业管理处处长、管线建设处处长、公用事业管理处副处长,市区供水企业负责人。
2.2.2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指导、组织开展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3)督促、检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做好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5)经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2.3 常态下的职责
(1)与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地市、省级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城市安全供水方面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预案建议;
(2)组织修订和完善预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3)调查总结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突发事故的应急机制;
(4)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信息库,开展应急演练及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
(5)组织全市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培训和演练。
2.3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2.3.1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
由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卫生防疫、环境监测、电力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 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4 县(市、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参照市应急领导小组职责,成立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各供水单位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2.5 应急救援力量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由各级政府和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组成。
3 事故分级
3.1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1.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因战争、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标或毒理学指标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10倍以上;
(3)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或长期干旱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灾、旱灾、滑坡、泥石流、台风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5)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6)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3.2.2 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因战争、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标或毒理学指标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5―10倍;
(3)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供水事故;
(4)需要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供水事故。
3.3.3 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事故;
(2)当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受到较大污染,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1-5倍;
3.4.4 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
(2)当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受到轻度污染,水中出现异味,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监控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4.2 检测网络
由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金华监测站组成检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可越级上报。
5.2 事故报告
5.2.1 报告程序
(1)金华市区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市建设局(电话:12319)或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突发事故。
(2)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市建设局和安全监管局,同时开展响应行动。发生Ⅱ级以上重大事故且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发生Ⅲ级以上事故可直接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计委等部门。
5.2.2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3 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5.3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供水系统突发事故,按省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开展应急工作,同时启动本预案和事发地县(市、区)预案;发生Ⅲ级供水系统突发事故需要由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较大事故,启动本预案,同时事发地县(市、区)预案启动;发生Ⅳ级一般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事发地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5.4 响应行动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各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做到:
5.4.1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5.4.2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5.4.3 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5.4.4 服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本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4.5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指挥和协调
5.5.1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属Ⅰ、Ⅱ级事故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建设厅。需要省、市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5.5.2 第一时间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5.5.3 接到各县(市、区)报告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建设厅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5.4 市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5.5 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5.5.6 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 工作流程
金华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见附件1;
金华市区供水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5.7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市政府或有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5.8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隐患基本消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6.2.1 各级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6.2.2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2.3 城市供水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通信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建设局,配备通信设备,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7.1.1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各县(市、区)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1.2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省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1.3 应急响应期间,电力部门应保障城市中心调度室、各制水厂的电力供应,确保制、供水生产及管网运行调度正常。
7.2 队伍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7.2.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市供水企业抢险作战单元和当地消防官兵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7.2.2 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7.3.3 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3 装备保障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修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每年更新一次,报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7.4 财政保障
事故发生企业在超出自身经济支付承担能力时的资金保障,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和各县(市、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实施。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7.5.2 培训
(1)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供水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5.3 演练
各级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局备案。各供水单位根据本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储备常规抢险物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